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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通信條例

第壹條為了發展交通事業,保障交通暢通,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海南省的通信工作和通信行業管理。第三條海南省郵電管理部門是全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全省通信工作實行行業管理。

市、縣、自治縣郵電部門受省郵電管理部門的委托,對本轄區內的通信工作實行行業管理。

城建、交通、公安、規劃、財政、電力、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配合郵電管理部門做好通信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發展交通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級負責、共建共享”的原則。第五條通信部門應當為社會提供快速、準確、安全、便捷的通信服務。第六條通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強通信的保護和保密,保障用戶通信的自由和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通信部門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通信服務的信息,也不得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要求停止或者中斷他人使用通信服務。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盜竊、破壞通信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損壞通信設施和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並向公安機關或郵電管理部門舉報。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郵電管理部門制定通信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通信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的實施,並按照海南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統籌安排和統壹征地。

海口市至市、縣、自治縣的郵電幹線,市、縣、自治縣至鄉(鎮)之間,市、縣、自治縣之間的通信線路,電話交換設備,郵電局(所)等通信設施,均由郵電部門統籌投資建設,省、市、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並在2005年投入使用。

農村電話、郵電局(所)房等通信設施,由市、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和郵電部門共同建設,並共同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和郵電管理部門應當在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通信建設給予支持。

各類開發區的通信建設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城市、工礦區和居民區新建、擴建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規劃建設相應的通信服務設施,在方便群眾的地方設置通信服務網點、郵筒(缸)、報刊亭和公用電話。第十壹條新建辦公樓、高層建築和住宅樓,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通信管線設計標準,在建築內預設通信管線。住宅建築各單元底層應安裝與房屋房號相對應的標準信報箱。

上述通信設施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郵電管理部門進行設計,並列為驗收項目。

本條例實施前,住宅樓未安裝信報箱的,產權單位應當予以補充。第十二條新建建築物、居民區、大型車站、碼頭、機場和大型企業、學校等。、建設單位和郵電部門應按通信規劃的要求設置通信機房和郵件裝卸轉運作業場所,建設費用由郵電部門承擔。第十三條新建、改建道路、橋梁和隧道應當按照通信規劃的要求,預設電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郵電部門將通信管道等設施與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郵電部門需要單獨建設的,應當按規劃向有關部門辦理申請手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為郵電部門創造建設和交通條件。第十四條郵電部門應將微波通道和直埋電纜的資料送建設規劃部門備案。第十五條除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外,郵電部門需要在橋梁、隧道、地下通道、港口、機場、人防工程等建築設施上附(掛)掛通信線路的,應當征得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築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郵電部門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因維修附(掛)裝通信線路的建築物設施可能影響通信設施時,該建築物設施的管理人員或使用者應事先通知郵電部門,如需改動通信設施,應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建設移動通信基站需要使用高層建築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高層建築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提供協助和便利。郵電部門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

郵電部門因施工損壞建築設施的,應按原標準或協商標準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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