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還涉及到其他相鄰關系,如竹木根的跨界關系、建築物的跨界關系、果實的跨界關系,這些都是《物權法》沒有規定的。
壹、與排水相鄰的關系
水是人類生產和生活不可缺少的資源。有關法律規定了水資源的利用和排水。比如《水法》主要從水行政的角度做出相關規定。該法第二十條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兼顧上下遊、左右岸和有關地區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第21條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和航運的需要,但其立法目的只是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不是為了解決相鄰關系。《物權法》主要從相鄰關系的角度規定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關系。
用水與排水相鄰關系的主要內容包括用水與排水。當水向下流動時,相鄰的居住者在從上遊流向下遊的過程中必須受到限制,否則,上遊的鄰居會阻擋水流或者下遊的鄰居會阻擋水流,這將極大地影響另壹方的利益。
二、相鄰交通關系
相鄰通行權是指相鄰方因建築物沒有其他通道或該土地被相鄰方的土地所包圍而有權通過相鄰的土地。這種交通關系在理論上也被稱為“相鄰通行權”或“必要通行權”。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規範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土地的使用,在壹定程度上限制相鄰不動產權利的行使,使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發揮其土地使用效力。《物權法》第87條對此做了概括性的規定,要求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管線建設與鋪設的相鄰關系
《物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建造、修繕房屋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等需要使用相鄰土地或者建築物的,土地或者建築物所有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通風、采光和日照的相鄰關系
空氣和陽光是人類生存所必需的。自然通風、采光、日照對房地產業主的生產生活具有重要意義。自然通風、采光、日照受到相鄰建築的阻礙,房地產業主的生產、生活甚至基本健康都會受到影響。因此,《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建築物的建設,國家有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不得違反國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通風、采光和日照應限於自然通風、自然采光和自然日照,不包括人工措施實施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建築物的建設必須以公平為原則,充分考慮相鄰各方的權益,不得幹擾鄰居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自然通風、采光和日照。施工時,相鄰建築物之間應保持壹定距離,否則權利人可要求清除障礙物。施工完成後通風、采光、日照受到影響,無法排除障礙的,受害方有權根據所受損害請求損害賠償。
自然通風、采光和日照問題不僅涉及建築物,有時還涉及相鄰的土地。例如,在相鄰土地上種植高大的樹木和建造高大的建築物會影響相鄰土地的采光,並可能影響相鄰土地上作物的生長。
動詞 (verb的縮寫)固體廢物、汙染物和有害物質的排放密切相關。固體廢物、汙染物和有害物質的排放和處理關系到環境保護和人類生產生活的基本條件。
為了規範固體廢物、汙染物和有害物質的排放,法律作了專門規定。例如,《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專門規定:“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和電磁波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大氣汙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也有規定。《物權法》第90條專門從相鄰關系的角度對此進行了規定。
產權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棄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這就要求房產所有人排放固體廢物、汙染物和有害物質,要符合國家規定。相鄰房地產業主應容忍符合國家要求的排放。沒有相關規定的,相鄰房地產權利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考慮當地的生產生活習慣,予以包容。比如婚喪嫁娶、鞭炮、鼓聲、音樂、響亮的樂器雖然不符合移風易俗的要求,但壹般不允許鄰居提出禁止的要求,除非利用其他設施制造過大的噪音。排放廢棄物、汙染物和不可測物質不符合國家規定,影響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權益的,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可以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六、相鄰不動產損害的預防和免除
防止和免除對相鄰不動產的損害,是指在使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相鄰不動產時,防止或者避免對相鄰不動產的損害。《物權法》規定了不動產所有人對相鄰不動產的使用,同時在第91條和第92條規定了相鄰不動產損害的預防和免除。
《物權法》第91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道、安裝設備,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因未采取相應措施而威脅他人不動產的,應當排除危險或者排除妨礙。對相鄰不動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危及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人身安全或者財產安全而非相鄰不動產本身安全的,不屬於《物權法》第9l條規定的相鄰不動產損害的預防和免除,應當通過侵權損害賠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