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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是如何規定時間的?

1.民事訴訟法是如何規定時間的?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審查起訴決定受理案件後,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包括:1、依法發送起訴狀和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2.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出示證據、辯論、請求調解、申訴、申請執行、查閱或者復制案件有關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訴訟義務主要包括: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3.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庭審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和案件的審結都要在合議庭全體成員的參與下進行,合議庭成員自始至終負責整個案件的審理,以充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保證辦案質量。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案件受理立案後合議庭成員已經確定的,也可以在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壹並告知合議庭成員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4.查閱訴訟材料,調查和收集必要的證據。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審閱訴訟材料,輪流閱卷。通過閱卷,可以找出雙方爭議的焦點,明確哪些是需要收集的必要證據,哪些是需要進壹步核實的,以便做好其他準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是審前準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進壹步強調民事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完全必要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對自己的請求和需要證明的事實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拿不出證據,法院無法收集證據,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但是,當事人舉證、法庭調查和證據收集相結合是我國民事審判的特點。5.依法添加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其為當事人。這壹規定說明普通* * *訴訟不存在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 * *訴訟才可以適用這壹規定。當事人的追加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申請不合理的,不予追加;申請合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其他當事人可以是原告或被告。原告屬於同壹原告的,被追加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可以不追加;既不放棄實體權利,也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列為* * *和原告缺席適用判決。屬於被告* *接到追加當事人通知後拒不到庭的,可以適用缺席判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傳喚條件,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這裏需要註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變更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原告是否願意撤訴,新更換的原告是否願意參加訴訟。特別是在大多數原告的情況下,可能存在有的願意參加訴訟,有的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還涉及到原告是否願意起訴被告。為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已提起訴訟或者應訴的人員不符合當事人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取代。二是申請人申請執行相關法律規定的期限為2年。法院的執行期限是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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