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自行管理,通過選聘物業服務者,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管理、專業服務、社區治理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本地區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制定和實施物業服務扶持政策。第五條市和區(市)縣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依法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本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組織指導轄區內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物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解物業服務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服務相關工作。第七條物業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建立健全行業誠信和自律機制,對物業服務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加強業務指導,調解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協助物業主管部門進行信用信息管理,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物業行業協會。第八條推進智慧物業建設。鼓勵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智能技術,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方便業主參與公共事務和開展咨詢活動。第九條推動建立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制。物業主管部門、業主、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委托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承接物業項目查驗、物業服務收費、物業服務質量評價等活動。
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托合同的約定提供專業服務,接受市物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全面。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和前期物業管理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調整和備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具體辦法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壹條物業服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配置和管理。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由市政道路劃分的總建築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自然街區,應當配備單獨的物業服務用房。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新建物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建築面積不超過3萬平方米的,經區(市)縣物業部門批準,可以協議租用。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物業服務項目、標準、收費和代收費事項;
(二)服務標準(包括人員配備)和成本計算;
(三)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的協議;
(四)物業服務質量的評價方法;
(五)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和位置;
(6)* * * *使用的設施設備清單;
(七)利用* * *開展經營活動,核算和分配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合同期限;
(十)與前期物業服務有關的其他事項。
建設單位應當自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到區(市)縣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