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行政法律文書制作不規範
行政法律文書的制作直接反映了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影響著行政案件的審查、檔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詢。
目前,按普通程序對法人進行行政處罰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稱謂不規範,如將“法定代表人”稱為“法定代表人”。二是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只列法人名稱,不列法定代表人全名。更有甚者,就連法人的名稱也用縮寫代替全稱,不符合行政法律文件的規範性要求。
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壹是所列被處罰人姓名與其有效身份證件不壹致,或者所列被處罰人以前姓名代替現在姓名的。二是被處罰人身份不明確,處罰決定書中未列明出生日期、籍貫、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基本信息。但是,年齡、國籍、受教育程度在案件的實質審查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而且相當比例的處罰決定書制作簡單,字跡潦草,讓人無法正確識別。
二是行政處罰的隨意性大
行政處罰的任意性體現在四個方面:壹是認定被處罰人違法事實的任意性。作出處罰決定前對違法事實調查不全面,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未載明被處罰人違法事實的,將直接認定被處罰人的行為違法,並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是程序任意性。比如,罰款不是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收取,而是由執法人員直接收取,而且往往沒有向被處罰人開具合法的罰沒票據。第三是自由裁量權使用的隨意性。比如低於最低罰款標準的罰款就沒有法律依據,自由裁量權運用中典型的“人情刑”就屬於這種情況。第四,行政處罰決定執行中的隨意性。如果,處罰決定書送達後,沒有法定理由撤銷或者不再過問,就不了了之。
第三,不註重法律法規之間的有機聯系和邏輯關系
中國的法律越來越完善,法律和法律程序相互聯系,邏輯嚴密,是壹個有機整體。比如《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立法法》都是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法與民事訴訟法密切相關。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繼承法之間也有重要的關系。事實上,許多行政執法人員對日益完善和成熟的法律法規並不了解,甚至壹無所知。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問題時,只查閱和研究與自己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忽視了對公法學的學習和研究。壹些工作人員在執法中遇到了問題。他們要麽是不知所措,不知所措,要麽是判斷失誤,做了決定。壹些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屢戰屢敗。除了人為因素,與執法人員法律視野不夠開闊,法律知識不熟悉也有很大關系。目前行政機關執法水平提升緩慢也與此密切相關。
四、行政處罰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混合。
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混同是當前行政執法中的壹個突出問題。體現在三個方面。第壹,為了減少工作量,對應該使用普通程序的人適用簡單程序。二是應當使用簡易程序,可以簡化復雜的法律程序,但適用普通程序,增加了行政相對人的經濟和精神負擔,浪費了行政資源。第三,在程序運用上,有時是簡單的程序,但在處罰過程中,適用了聽證等程序。它被稱為壹個簡單的程序,但它實際上是壹個普通的程序,或者說它是簡單和流行的混合。
五、濫用罰沒行政權力和罰沒收據
中國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罰款的收繳程序和向被處罰人開具收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等單行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法人的,不超過1000元,自然人的,不超過50元。目前有共性的問題。壹是對法人當場處罰金額超過1,000元,甚至高達1,000元,開具當場處罰收據。如某行政執法機關對某化肥經營部進行行政處罰,當場開具1萬元的處罰收據。再如,某行政執法機關對某幼兒園的當場處罰收據,註明處罰金額為2000元。二是對自然人當場處罰金額超過50元,甚至高達3000多元,並開具了當場處罰收據。比如某行政執法機關當場處罰壹個自然人3000元,當場開具沒收收據。第三,處罰決定書明明是對法人的處罰,但開具的沒收收據擡頭卻是自然人;相反,處罰決定書明明是對自然人的處罰,但開具的沒收收據卻是法人的。第四,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除交通不便的地區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告知被處罰人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但有些行政機關在交通便利的地區處罰對象,甚至收取被處罰人的現金,也不向行政相對人出具合法票據。有的雖然開了票據,但開的是老式收據,而不是新的合法收據。在這方面,公安交警在處罰機動車違法違規行為的活動中表現得最多,也最明顯。
六、不告知或者不正確告知行政相對人復議和訴訟權利的。
告知被處罰人或者行政相對人享有復議和訴訟權利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定義務。壹些行政機關在處罰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的復議和訴訟權利未予告知、告知不完整或告知不正確。壹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其他行政法律文書中,根本沒有告知被處罰人的復議權和司法救濟權。二是只告知被處罰人有復議和訴訟的權利,沒有告知復議機關和上訴法院,也沒有告知復議和訴訟的期限。告知行政相對人復議期限為“20日”、“3個月”,訴訟期限為“60日”、“20日”,無任何法律依據。這些通知完全是行政機關規定的時限。三是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到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復議,而不告知當地政府依法也有復議權。或者相反,只告知當地政府有復議權,不告知上壹級行政機關也有復議權。只告知行政相對人有行政訴權,沒有復議權。或者只告知復議權,不告知行政訴權。
七、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的情況時有發生。
執法人員服務意識淡薄導致不作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或政府規章中,確實存在部門執法主體多元化的問題,導致執法部門工作範圍交叉、重疊。容易管理或者涉及部門利益的事情,大家都爭著管;難管的事或者不涉及部門利益的事,沒人管。有的行政相對人因為不了解法律法規,去錯了部門,或者領導對投訴材料錯批了辦理機關。該部門未向領導交代清楚執法主體,堅持自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未告知行政相對人正確的受理部門,或受理後未告知行政相對人將材料轉送其他部門,導致行政相對人反映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以及行政機關應當做而沒有做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只是口頭告知行政相對人,規避了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復議、訴訟等救濟權利。這些都暴露出壹些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服務意識淡薄,影響了整個執法機關的整體形象。
有兩種混亂。壹種情況是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如超越行政自由裁量權、處罰過高或過低、以罰代法等。依法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平等競爭方式實施行政許可項目的,承辦行政執法機關不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而是直接自行確定。另壹種情況是超越權限,在法律之外行事。當前,壹個突出的問題是,國家機關公務人員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不能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甚至公安機關已經介入,卻想盡辦法調解賠償處罰,有的甚至長期不解。後果就是相關人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削弱了法律應有的效果。
八、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
正確適用法律程序是正確實施實體自由裁量權的前提。目前,壹些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行政案件時,只註重案件的事實和結果,忽視了辦案的法定程序。法院因程序違法撤銷行政行為的情況並不少見。比如,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壹些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應當依法先履行告知程序,但不告知,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除了著裝、出示證件、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適用等方面的問題,就連法律文書的送達也是執法機關常見的法律知識問題,存在很多疏漏。比如將處罰決定書寄給案外非親屬,由案外人員交給被處罰人,違反了法定送達程序。
九、行政執法代替民事辦案的問題
很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對如何正確區分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認識不足,簡單地認為老百姓來找的事都應該自己管,導致壹些本應由當事人到人民法院解決的民事法律問題。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後,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行政機關在處理該民事法律事務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而且壹旦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無論是復議機關還是原辦理行政行為的機關都要參與行政訴訟活動,導致本機關和上級復議機關將大量行政資源拖入復議和訴訟程序,造成國家行政資源的嚴重浪費。比如涉及路權、排除妨礙的糾紛,應當通過基層調解組織告知當事人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壹定非要行政機關處理。當然,要正確區分和判斷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需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掌握更全面的法律專業知識。但從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執法現狀來看,在現有的在職人員中,這類人才還是比較缺乏的。
十、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建設群眾信賴的法治政府,必須有壹批高素質的行政執法人員。目前,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壹是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部分人員的專業水平亟待提高。由於目前的法律和專業知識培訓往往跟不上社會的快速發展,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和專業知識明顯不足,缺乏系統的培訓,工作中往往比較被動: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往往抓不住重點,或者擱置、拖延案件,導致問題不能及時得到妥善解決,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部分執法人員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淡薄,權力本位思想嚴重,與新時期大力倡導的法治、責任和服務意識背道而馳。這部分執法人員總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現,沒有意識到執法人員不僅是管理者,也是服務者。這種以管理者自居的執法思想,往往會激化執法人員與行政相對人的矛盾,對政府形象造成壹定的負面影響。第三,目前大量的信訪問題是由於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工作失誤、業務能力不足甚至是故意或過失的主觀意識造成的,應當引起各級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的高度重視。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同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分級監督和業務指導,使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客觀、準確、公正地辦理每壹項行政執法事項和行政事務。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從源頭上減少和解決大量群眾上訪的問題。
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基礎,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近年來,隨著行政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我國行政法律體系逐步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據和行為規範。同時,對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的情況是,雖然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很大進步,但也要看到這方面的問題依然突出,實事求是地說,這些問題也暴露出法制工作的薄弱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