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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對承包商請來的工人受傷負責嗎?

法律主觀性:

1.雇主應對承包商工人的傷害負責。雇傭關系是指雇員為雇主提供服務,雇主支付相應的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雇傭關系建立在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合同基礎上,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雇傭合同,但大陸法系國家壹般都有規定。二、相關法律特征為1。其主體是平等的,沒有從屬關系。雇傭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無論是雇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以及履行,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2.它具有當事人意誌占主導地位的特點。作為壹種雇傭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都帶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痕跡。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誌基本不幹涉。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三、區分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標準(1)關系主體的範圍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特定的,即壹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壹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我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而且勞動者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有嚴格的限制,必須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勞動能力。此外,與公務員制度相比,公務員、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和現役軍人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16周歲以下的勞動者或者55周歲以上的女性與60周歲以上的男性不構成勞動關系。但雇傭關系的主體範圍更廣,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都可以形成雇傭關系。比如某建築公司建辦公樓,與業主李某有口頭約定,為其運送砂石。李雇傭司機黃為公司運送砂石。在道路運輸過程中,黃違規駕駛,與壹輛正常行駛的汽車相撞,造成車內人員重大傷亡。交警部門認定黃負事故全責。從主體來看,本案中,李某與黃某均為自然人,屬於個體雇傭,黃某與李某的雇傭關系不在《勞動法》調整範圍內。(2)關系主體的地位不同。在勞動關系中,雇主和勞動者之間不僅是平等的,而且是從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和管理下從事工作。例如,趙經企業負責人介紹,被招到鍋爐工崗位,至今未簽訂勞動合同。壹天上班,趙的大拇指因鍋爐故障而不見了。趙認為,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至今壹直在鍋爐崗位工作,且有企業負責人孫出具的證明,足以證明與企業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要求工傷賠償。企業認為,趙不是本單位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無勞動關系。負責人孫出具的證明只能證明被告當時受傷,不能證明被告是本單位工作人員。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趙某被被告招為臨時工,在被告從事鍋爐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壹定的勞動報酬,判決原告與被告形成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支持趙某要求被告支付工傷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案是關於用人單位雇傭臨時工的案件,法院最終按照勞動關系處理是合理的。因為原告雖不是被告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定期從被告處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人身隸屬關系,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在雇傭關系中,雖然勞動者在壹定程度上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通常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勞動者也不需要遵從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獎懲管理、晉升管理和工資晉升管理。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相對獨立,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人們由於自身的局限性,需要雇傭他人來完成相關的工作,所以這種通過支付金額而受益的關系就叫做雇傭關系。對於工作中發生的事故,用人單位要承擔壹定的責任,法律上也有規定,通過學習可以獲得更多的知識。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定下列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職工與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職工所在單位為工傷事故發生時的工傷保險責任單位;(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三)單位派遣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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