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指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和買受人。
“拍賣師”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在這些規則中,拍賣人是公司。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稱出賣人)。
“競買人”是指競買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買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投標人”和“買方”:有時稱為買方。
“拍賣標的”是指委托人委托公司拍賣或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財產權利。
“預提費用”是指公司向客戶和買方收取的保險、目錄出版、包裝運輸、文物蠟、鑒定估價等相應費用。
“成交價”:又稱“錘價”,是指拍賣師決定將拍賣標的出售給買受人的價格。
“參考價”:也稱“估價”,是指我公司印制的拍賣目錄中每個拍賣標的的明示價格。價格由公司決定,不是最終售價。
“拍賣底價”:又稱“保留價”,是指公司與委托人就公司委托的拍賣標的約定並在委托書中註明的最低售價。
“拍賣標的”是指已經拍賣的拍賣標的。
“傭金”:又稱“代理費”,是指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交易完成後,向客戶和買方收取的服務費。
“拍賣所得”是指拍賣完成後,本公司為出售拍賣標的而向委托人支付的凈額,即拍賣標的的成交價格扣除委托人應付的傭金和預提費用後的余額。
“起拍價”:拍賣師報出的第壹個出價。如果有出價但無人加價,拍賣師不錘,則說明該拍品價格未達到委托方確定的保留價,交易無法達成。
“加價幅度”:以每平方米單價加價的,壹般每平方米加價20-50元,總價加價由拍賣人根據標的物總價當場決定。
“保證金交付”:由於拍賣的特殊性,保證金必須在拍賣開始前交付,才有資格競拍。現金、支票、匯票和本票都可以,但不接受定期或活期存折。
值得註意的是,投標人報名時需要提供的文件、證件有:個人提供的身份證(外國人提供的護照);企事業單位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法人身份證、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
目錄:指拍賣行在收藏拍品後,會收集拍品的相關信息,然後將編號打印成目錄。但是,如何打印目錄是很有講究的。以2001蘇富比秋拍書畫目錄為例。目錄中的所有文字都是中英文對照。其中,目錄中的140號拍品,蘇富比向買方提供了相關詳細資料:傅抱石《仕女圖》,1947年作,紙色淡,縱軸,尺寸66×31.8CM,約2平方英尺。線索:“子善老師教對了家。丁亥秋月。申江抱石運動”。印章:“抱石私印”。壹般來說,目錄制作的好壞,都會影響到拍品的成交和價格。
狀態報告:如果買家對物品的真實性有疑問,或者無法自行檢驗物品,可以向拍賣行索要狀態報告。如果買家不確定拍品的真偽,要求拍賣行提交權威鑒定機構進壹步鑒定,拍賣行可以協助,但不負責相關費用。
估價:拍賣行從主人手中取得拍品時,會對拍品進行估價。拍賣行估價的依據壹般是根據我公司歷年的拍賣情況和其他拍賣公司的拍賣情況。但是,估價只是給買家壹個參考。如果買家在拍品的估價範圍內購買,他支付的價格應該是合理的。當然,拍賣行在進行估價時有時會采取壹定的策略。如果壹些拍賣行熱情出價來吸引買家,就會壓低拍品的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