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南昌市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2003年修訂)

南昌市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2003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液化石油氣管理,保障公眾安全和液化石油氣的正常供應,促進液化石油氣的發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儲存、配送液化石油氣,經營、供應、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從事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氣化站、混氣站、供應站(以下簡稱儲配站、氣化站、混氣站、供應站)的工程規劃建設,以及液化石油氣器具的生產、銷售、安裝、維修,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液化石油氣,是指以丙烷和丁烷為主要成分作為燃料的液化石油氣。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液化石油氣的主管部門。其下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灣裏區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液化石油氣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液化石油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的安全監管,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的消防監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壓力容器、管道的安全監管,液化石油氣及其器具的計量和質量監督。

規劃、建設、環保、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液化石油氣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液化石油氣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第壹、保障供應、方便用戶的原則。第二章規劃、建設和設施管理第六條市液化石油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燃氣行業的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經規劃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灣裏區、縣液化石油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征得市液化石油氣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氣化站、混氣站和供應站,應當符合本市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依法進行安全預評價,並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有關部門在辦理建設審批手續時,應當征求液化石油氣主管部門的意見;在灣裏區、縣城範圍內的項目,還應征求當地液化石油氣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八條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氣化站、混氣站和供應站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儲配站、氣化站、混氣站、供應站的建設應當接受液化石油氣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儲配站、氣化站、混氣站、供應站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並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後,報液化石油氣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條液化石油氣儲罐、罐、壓力管道、鋼瓶、安全閥、壓力表、衡器等安全附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計量管理的規範和標準,並定期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或校準。第十壹條液化石油氣儲配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對儲罐、壓縮機、烴泵等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超過使用壽命的不得使用。第三章經營和自供管理第十二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穩定的符合標準的液化石油氣氣源;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倉儲配送站、安全檢測設施以及維修和應急救援設備;

(三)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供應場所;

(六)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七)有應急預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開辦商業企業,應當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第十四條液化石油氣自供單位(以下簡稱自供單位)必須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條件。第十五條經營企業和自供單位的儲配站不得為未辦理液化石油氣經營手續的企業和個人儲存或者充裝液化石油氣。

自供單位不得銷售液化石油氣或出租其儲配站設施。

  • 上一篇:名優產品交付港交所,常年凈現金流為負。
  • 下一篇:念斌中毒案的調查事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