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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中毒案的調查事實

平潭縣公安局於2006年7月28日淩晨5時28分接報後,封鎖丁、陳燕嬌廚房進行現場勘查,並於7月28日作出(2006)080017立案決定書,對、俞越中毒死亡案立案偵查。同時,現場調查開始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在現場勘查中,偵查機關從丁家廚房提取了150余件物品,包括水煮魚、調料、鍋碗瓢盆等。,連地上的灰塵都掃起來送去檢測。但在150多份摘錄中,只有5份記錄在登記冊中:

(1)丁雲蝦寢室吐槽1份;

(2)鼎運蝦竈上的壹口鐵鍋;

(3)竈臺旁的高壓鍋;

(4)煤爐上燒水的鋁壺(原壺);

(5)念斌雜貨店門外有壹個門把手,通往陳燕嬌家的天井。2006年7月28日至8月9日委托福州市公安局檢驗,理化檢驗報告如下:福州市公安局。

理化檢驗報告、檢驗材料和

包裝檢驗目的檢驗結果委托

時間報告單

潘宇的嘔吐物100g含有殺鼠劑嗎?經檢驗,在潘宇的嘔吐物中檢出了氟乙酸滅鼠劑。2006年7月28日2006年8月1,年斌家通往鼎運蝦廚的門上提取的門把手是否含有老鼠藥?經檢驗,門把手上提取的殘留物衍生二級質譜與標準氟乙酸衍生二級質譜對比,主要離子碎片存在,傾向於確認門把手上的殘留物含有氟乙酸。2006年7月31 2006年8月1鼎運蝦爐上的鐵鍋裏有殺鼠劑嗎?經檢驗,在鼎運蝦爐上的鐵鍋內殘留物中檢出氟乙酸滅鼠劑。2006年8月1 2006年8月6日鼎運蝦鍋高壓鍋(寧波吉林東方鋁制品廠)是否含有殺鼠劑?經檢驗,在鼎運蝦竈臺附近高壓鍋內殘留物中檢出氟乙酸鹽。2006年8月9日2006年8月11榮公刑技(2006)第576號樓梯旁煤球爐上開水鋁鍋3500ml水是否含有殺鼠劑?在樓梯旁的煤球爐上燒開的鋁鍋裏的水中檢出了氟乙酸滅鼠劑。2006年8月9日,2008年8月11,2007年2月6日,福州市檢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念斌犯有下列罪行: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念斌在其食雜店內看見丁引誘顧客,心生怨恨,次日淩晨1時許,被告人念斌到丁等人租住的廚房,將半包殺鼠劑倒入礦泉水瓶中與水混合後,倒入丁體內,放入他人租住的鋁鍋中燒水。剩下的半包殺鼠劑和裝有殺鼠劑的礦泉水瓶被丟棄在附近的壹個竹籃裏。下午陳燕嬌幫丁雲蝦用鋁鍋加水煮魷魚,晚上丁雲蝦用鋁鍋煮粥。當晚,被害人、俞越、俞寒、丁、陳燕嬌、念吃粥、魷魚相繼中毒。其中,潘宇和俞越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撫州市公安局法醫檢驗,潘宇、俞越血液、尿液中檢出氟乙酸鼠藥,系氟乙酸鼠藥中毒死亡。鼎運蝦鋁鍋的水、高壓鍋殘渣、鐵鍋殘渣中檢出氟乙酸鹽。

庭審中,念斌當庭控訴,投毒的事他沒做,預審時的口供是警察刑訊逼供造成的。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念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08年6月5438+2月18日,福建省高院經審理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福州中院重審。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念斌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裁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險物質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核準福建省高院維持死刑的裁定,撤銷福建省高院維持死刑的裁定,將該案發回福建省高院重審。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銷了福州中院對念斌的死刑判決,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審。

2011年9月7日,該案在福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在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福州中院於同年10月24日再次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壹、撤銷福州中院(2011)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上訴人念斌無罪。三。上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65438+2004年9月,平潭縣公安局對念斌投毒案重新立案偵查。165438+10月,念斌兩次因“犯罪嫌疑人”身份被拒簽護照。

20165438+10月25日、165438+10月65438+10月24日、165438+10月22日,念斌因“犯罪嫌疑人”身份被拒簽護照。出入境管理部門表示,平潭縣2015年2月7日,福州中院宣布對賠償請求人念斌二審被判無罪的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撫慰金58.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均為113。

福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念斌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未能按照福州中院6月5438+06日的通知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法院決定郵寄國家賠償決定書。

2014 12,被判無罪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法院在媒體上向信訪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八年冤情等。* * *合計超過15萬元。

福州中院在接受采訪時指出,該院收到念斌申請後,於2014年2月29日立案,並於2015年2月25日聽取念斌委托代理人及其妹妹念建蘭的意見,依法作出上述國家賠償決定。2065438年3月18日上午,法晚記者從念斌姐姐念建蘭處獲悉,因不服福州中院作出的113萬國家賠償決定,念斌代理律師孫將於今天下午向福建高院提交念斌案國家賠償復議。

念斌的代理律師孫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她已抵達福州,下午將前往福建高院提交國家賠償復議。對福州中院的賠償決定無異議,除限制人身自由賠償外,其他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項目均應申請復議。

龔介紹,根據法律規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賠償復議後,壹般必須在三個月內給予答復,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六個月。2015年6月3日,福州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標準,作出國家賠償決定,作出(2014)第3-1號通知,決定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差額55872.08元。念斌不服福州中院的賠償決定,通過代理律師向福建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

65438+2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賠償請求人念斌申請國家賠償壹案在福州中院二審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維持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

65438+2月30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文稱,決定維持福建中院作出的念斌案國家賠償決定,並將國家賠償決定書郵寄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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