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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論述了中國古代法律中禮治與刑治的關系及其主要表現

在中西法治思想中,由於法治觀念的差異,法律的內容也有很大不同。中國傳統法治思想中的法律主要是指刑法,刑罰在很多情況下是法律的代名詞。“刑,常也,法也。”中國歷代法典主要是刑法典,“夏有亂,但於刑;生意有亂,但湯刑;"周因擾亂治安被判九年徒刑."與此不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法律內容可以分為“實在法”和“自然法”。實在法是指世俗社會中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只有符合自然法所體現的正義才叫做實踐,否則就是“惡法”,惡法就是違法。自然法是真正的、永恒的法,它不僅是評價實在法質量的價值標準,而且刻在人們的心裏。在這裏,西方“法”的外延無疑遠大於中國“法”的內容,西方自然法的含義與中國法在價值上並不相同,也沒有可比性。就西方“實在法”的範圍而言,比中國傳統法豐富得多,它包括刑法、民法、司法法、行政法、教育法、婚姻家庭法等社會生活規範和原則。沈家本告誡世人,西方“法”的內涵不僅僅是“刑”。他總結說:“演講者說,西方語言中的“法”字,在中文中有“理”、“禮”、“法”、“制”等不同的譯法,並不專指刑法的壹端”。在西方方法的內容中,似乎也包含了中國傳統“禮”的內容。與西方層出不窮的法治傳統相比,中國學者認為中國的統治模式是“禮法互補”或“禮儀為主刑”,甚至認為中國傳統的“禮治”具有普世價值,“未來的社會秩序將越來越依賴於“禮儀”。但也有學者認為“禮治是人治的基礎”,並從法治與禮治的基本價值差異來說明“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為了消除人治的影響,必須破除封建的禮治觀念”。更有學者提出,中國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是從禮治秩序向法治秩序的轉型。如何理解中國傳統法治與法治的關系,中西法治與法治的區別,中國近代思想的轉變?

首先,什麽是“禮物”?儒家的集大成者荀子對禮有最集中、最系統的論述,說“禮要養”。籌集,也就是支援和補給。具體來說,“禮”是指人們對衣食住行的物質需求,還包括音樂、文采等精神需求。儀式是為滿足這些欲望和需求而制定的制度和規範。"

而“禮治”就是統治者按照“禮”所規範的社會等級和人際關系來治理國家。從某種意義上說,禮治秩序強調人情是法的核心,道德是法的基礎,所以並不排斥法的作用,而是認為禮治的作用更為根本,可以使其對社會成員的控制從肉體轉向精神。“禮治”和“德治”壹樣,強調君主的權威以及他的自律和自制。在強調人治的同時,也強調重視和保護人民。而且,更重要的是,“禮治”的思想給專制主義披上了溫暖的外衣,緩解了中國傳統法治以濃厚的宗族倫理引發的尖銳社會矛盾,避免了濫刑,使“法”在實施時得到了“中”。再者,“人治”與“禮治”有著密切但非普遍的關系。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正是“禮治”的存在,為“人治”社會提供了強大的剛性支撐。然而,從整個世界文明的進程來看,“人治”社會的存在並不總是被“禮治”的秩序所保存。中國不是“從政治角度看是人治社會,從社會學角度看是禮治社會。”“人治”和“禮治”都是基於政治的考慮,這也是中國傳統政治已經滲入社會的明顯證據。

與西方的“法治”相比,中國的“禮治”觀念在形成發展、所倡導的基本價值觀等方面有許多不同之處。中國古代的“禮治”在其形成的基礎上,是基於宗族倫理的等級秩序和權力崇拜,而西方的“法治”是基於自然權利觀念的平等秩序和權力制衡。就治國模式而言,中國古代的“禮治”強調人情為核心,道德為基礎,強調統治者的道德榜樣作用於立法制度。中國古代試圖建立制度的最終目的是建立和諧社會。可以說,政法是治標,德禮是治本,社會治理是由內而外。西方的“法治”是以理性和制度為基礎的,社會治理是由外而內的。在當今社會,“天人合壹、禮和為貴”的道德精神和沈浸在“禮治”中的“治民以治心”的理念,是推動國家精神文明建設乃至法制文明建設的不竭動力。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禮治在當代仍有壹定的進步意義,但絕不能認為“禮治”具有普世價值。更重要的是,禮治中對人情的關註和等級制度的維護,構成了中國走向法治社會的巨大障礙。法治社會所倡導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於受到“重人情、輕規則”和“非刑如醫、非禮如庶人”等傳統觀念的影響,往往如履薄冰。儒家的“禮治”觀念與現代政治文明的普遍矛盾,成為學者們在文化層面否定“中體西用”理論的主要依據。在中國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中,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禮治”觀念,最終會“皮上無物,毛有所附”,但其中所浸潤的道德觀念,會分別滲透著“法治”和“德治”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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