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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學前教育暫行條例

第壹條幼兒教育是國民教育的組成部分,是提高國民素質、培養新壹代的基礎,也是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社會公益事業。為了發展我省學前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學前教育的對象是3至6歲的兒童。小學七歲入學的地區可以是四至七歲。

幼兒教育的任務是按照德、智、體全面發展的要求進行早期教育,使兒童健康成長。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幼兒教育的統壹領導,負責制定本地區幼兒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全省逐步普及三年制學前教育。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當重視發展幼兒教育。除政府舉辦的幼兒園外,婦聯、工會等群眾團體、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村集體組織也應積極舉辦或聯合舉辦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個人開辦幼兒園。第五條幼兒園的新建、變更和停辦,由舉辦者或者個人報鄉(鎮)、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省、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幼兒教育管理機構,縣(區)教育行政部門配備專職人員,鄉(鎮)有幼兒教育輔導員。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幼兒園的教學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制定和實施幼兒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幼兒教師繼續學習、考試和考核;辦好幼兒師範專科學校(班)和職業中學幼兒師範班;辦好實驗示範幼兒園;組織學前教育科學研究。

衛生部門負責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培訓幼兒園衛生保健和醫務人員。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婦聯、工會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做好發展學前教育的工作,保障幼兒園食品、燃料、設備、玩具和教具的生產和供應,做好兒童讀物和文學作品的創作、出版和發行工作。第九條幼兒園負責幼兒教育的具體實施,執行國家制定的幼兒教育法律、法規和教育規劃,使用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教材和縣(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輔教材。

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護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遊戲、體育活動、上課、觀察、勞動、娛樂、日常生活等方式對幼兒進行教育。

幼兒園應當密切配合幼兒家庭實施教育,向家長宣傳科學教育的知識和方法。

幼兒園應推廣使用普通話,普通話在全國通用。第十條幼兒園的辦學形式以全日制為主,也可以采取寄宿制、半日制等形式。幼兒園按年齡分班,混合班按年齡分組。第十壹條幼兒園設園長、教師、保育員和其他人員。

幼兒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或者職業中學畢業學歷。未達到上述水平的幼兒教師,必須經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考核,能基本完成學前教育任務後,方可上崗。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加快師資培訓,使幼兒園教師逐步達到應有的水平。

幼兒園園長應當是具有幼兒園工作經驗和管理能力的合格幼兒園教師。第十二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幼兒教師。各級人民政府保護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幼兒教師的社會地位,對優秀幼兒教育工作者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幼兒教育工作者要有高尚的職業道德,熱愛兒童,為人師表。嚴禁恐嚇、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摧殘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第十三條通過考核合格的幼兒園教師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參照同類小學教師或舉辦者的職工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執行。第十四條幼兒園經費由舉辦者自行安排。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壹定的資金用於發展幼兒教育。第十五條幼兒園舉辦者應負責改善辦園條件,做到有活動室、課桌椅、教具和玩具、衛生設施和戶外活動場地。要加強衛生保健管理,綠化美化環境。

城市學前教育設施建設要納入城市建設規劃,新建住宅區要配建幼兒園。幼兒園周邊沒有影響采光的危險場所、汙染源和建築設施。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擾幼兒園的正常秩序,損壞幼兒園的設備,侵占幼兒園的場地和房屋,侵犯幼兒教育工作者的人身權利。違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八條本條例自1986年9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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