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對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的,不負刑事責任,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正當防衛必須針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不鼓勵“事前防衛”、“事後防衛”、“假想防衛”,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這也是保護公民權利不受任意侵犯的關鍵。在法治社會,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相應權利也應得到尊重和保護,不應受到侮辱和毆打。尤其是作為壹個普通人,在制止、抓捕犯罪嫌疑人後,應該及時報警,不應該在“私庭”上對其進行毆打、羞辱。現實中,有人抓到小偷後,把他綁起來羞辱他,“遊街示眾”,都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因為正當防衛的實施者是在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實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不僅沒有危害社會的意圖,而是為了保護社會。所以不構成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防衛手段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則構成防衛過當,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做好事的主體是沒有法定職責和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主體。
2.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不能視為見義勇為行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是在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毫不猶豫地與危害行為或自然災害作鬥爭的行為。
見義勇為行為的構成要件:
1,以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的;
2.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3、實施了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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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