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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完善什麽制度?

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聯動機制。完善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案件通報和案件移送制度,依法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對接。行政執法機關未依法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發現行政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監察機關處理。完善檢察機關將決定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有關主管機關進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其他處罰的制度。加強對刑事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以案代案、以案代訴、長期“掛案”等違法情況,堅決防止和糾正刑事介入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增強及時發現和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違法行為的能力,從源頭上預防冤假錯案的發生。規範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的適用,切實保障人權。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加強證據審查,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堅持疑罪從無,依法及時有效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指控證明犯罪等職責。加強法律監督,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糾正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綜合運用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等監督手段,及時糾正明顯的定罪量刑不當、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等問題。進壹步加強死刑復核的法律監督。加強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辦案的銜接和協調。完善順暢、權威、高效的工作機制,促進刑事司法與監督偵查程序和證據標準相銜接。落實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原則,完善監察機關邀請檢察機關派員提前介入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機制和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自行補充偵查機制。加強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與監察機關管轄案件的協調、線索移送和辦案協作,不斷增強依法反腐敗的合力。完善刑事執行和執法監督。完善派駐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檢察與巡回檢察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對社區矯正和財產刑執行的監督,推進依法從嚴監管,增強罪犯改造實效。加強對刑罰交付執行和強制醫療執行的監督,維護司法權威。完善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制,有效預防和糾正違法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加強與監管場所的信息聯網建設,加強對超期羈押和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監管。準確開展民事訴訟監督。以全面實施民法典為契機,進壹步加強民事檢察工作,暢通司法救濟渠道,加強對損害公眾利益、程序違法、裁判明顯不公等突出問題的監督,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完善檢察機關民事訴訟監督機制,健全生效民事判決上訴受理審查機制,完善案卷評查制度。改進抗訴、檢察建議等法律監督方式,增強監督的主動性、準確性和有效性。深入推進全國執法監督信息共享,促進依法解決執行難問題,加強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利益、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違法執法行為的監督。加強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協作,完善虛假訴訟的預防、發現和查處機制。全面深化行政檢察監督。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對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能,推動司法機關依法審判,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時,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依法行使職權的,可以依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開展行政爭議的實體性解決,促進案件和解。積極穩妥推進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建立公益訴訟檢察和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加大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權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等重點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積極穩妥擴大公益訴訟案件範圍,探索辦理安全生產、公共衛生、婦女和殘疾人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等領域的公益損害案件,總結實踐經驗,完善相關立法。完善審判監督工作機制。加強對司法工作中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監督。完善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區域司法機構等司法活動監督機制,確保法律監督不留死角。進壹步提高法律監督的有效性。檢察機關要加強對監督事項的調查核實,準確開展法律監督。檢察機關依法調閱被監督單位的案卷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詢問當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收集證據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依法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或者檢察建議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整改落實並予以答復。如有不同意見,可書面說明情況或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議。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調查和接受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檢察機關可以建議監察機關或者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依法依規處理。在法律監督中,檢察機關發現黨員涉嫌違反黨紀或者公職人員涉嫌利用職務違法犯罪的線索,應當按照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黨組織、任免機關和單位。

法律依據:

《中央關於加強新時期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意見》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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