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分為四級:
1,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按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2.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級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市級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經濟法庭,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法庭。3.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的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審判庭。
4.基層人民法院。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刑事庭、民事庭和經濟庭,設院長壹人,副院長壹人。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其判決、裁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刑事和民事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除外。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認為情節嚴重,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請求移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
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中國統壹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制度的組成部分,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審判權。包括軍事法庭、海事法庭、鐵路運輸法庭、森林法庭、農墾法庭、石油法庭等。
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在上訴期間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發生法律效力。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的判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壹審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再審處理: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有權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負責地處理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形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糾正。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按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