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為進壹步規範廣東省法院清理轉讓不動產(以下簡稱“執行標的”)工作,該院辦公室6月27日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拍賣轉讓不動產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即日起施行。
《意見》明確了司法拍賣的原則是清倉移交,規定了強制清倉的方式和程序以及不允許清倉移交的四種情形。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方晴
拒絕搬走
或者被斷水、斷電、斷氣
《意見》明確,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變賣或者以拍賣的財產清償債務的裁定書送達後15日內,清理現場後向買受人或者接管人移交標的物。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拒絕交出占有的標的物的,應當強制執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執行法院也可以在拍賣前清場。
關於強制清除的方式和程序,《意見》規定,強制清除標的物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發布公告,責令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占用人在指定期限內自行遷出,並告知其拒不遷出的法律後果。
指定期限屆滿,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拒不遷出的,執行法院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協助停水、停電、停氣,並依法對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予以罰款、拘留;仍拒不搬離的,將依法強制清場;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搬運、裝卸等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根據《意見》,被強制清理的財產將由執行法院制作並運送至指定地點移交給被執行人或其他占有人。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拒絕領取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可以交由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保管,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應當限期領取。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逾期不領取財產的,應當將財產提存,提存費用由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承擔。
《意見》還明確,執行法院可以探索建立專門的清場工作隊伍,可以引入社會輔助力量協助開展強制清場工作。社會輔助力量主要負責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財產的處理、保管和保管。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承擔。
有合法有效的租賃關系等。
無法清除。
《意見》第10條中,有四種情形不允許交接:
(1)被執行的標的物具有合法有效的租賃關系,不屬於租賃前已設立抵押權或者租賃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承租人主張出售不違反租賃的情形;
(二)拍賣或者變賣執行標的* * *有份額或者執行標的* * *有份額用於清償債務,* * *有不能單獨使用的物;
(三)案件情況特殊,客觀上難以清場,且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約定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不清場拍賣的;
(4)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移交的。
未清除和移交
拍賣公告中應特別註明。
《意見》提出,未結清交接的,應當在拍賣公告中特別註明原因。第10條(1)的情況下應註明租賃期限和收租人,第10條(3)的情況下應註明繼續占有使用期限和占用費支付人。
拍賣公告應當明確告知買受人不得提起物權保護訴訟,並要求在期限屆滿前騰退。期限屆滿前,人民法院不受理買受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撤訴請求;但買受人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占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繼續占有、使用執行標的,買受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產權保護訴訟騰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