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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標準有哪些?

本標準5.3 ~ 5.5為推薦性,其余為強制性。

本標準采用了Codex Stan 146—1985《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和說明通用標準》和CAC/GL23—1997《營養聲稱指南》。

本標準替代GB 13432-1992《特殊營養食品標簽》。

本標準與GB 13432-199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修改為: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將GB 13432-1992“第四章基本原則”和“第六章基本要求”合並為本標準的“第四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許的標簽“能量和營養素含量水平的聲稱”(見5 . 4 . 1);

——增加了允許的標簽“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對比的權利要求”(見5 . 4 . 2);

——增加了允許性標簽“營養功能聲稱”(見5 . 4 . 3);

——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法、標示值的表示方法和允許偏差”(見附錄A)。

GB 13432-2004是食品標簽系列國家標準之壹,對應的國家標準包括:

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2004《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代替GB 10344-1989)。

本標準的附錄A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郝宇、王燕菁、、白德美、田、田明福、許、楊桂芝、楊曉明、張立軍、陳、、、、董紅艷、冀超、簡衛慧、林立南。

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1範圍

本標準規定:

——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見第4章);

——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性標註內容(見5.1);

——免除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性標註(見5.2);

——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非強制性內容(見5.3)。

——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允許含量(見5.4);

——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推薦含量(見5.5)。

本標準適用於3.1中提及的作為食品提供給消費者的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的標簽。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國營養學會營養學科2006年4月5438+0版1)

3術語和定義

GB 7718-2004中的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求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求而按照特殊配方專門加工的食品。

這類食品的成分或含量應與可比較的普通食品有明顯區別。

3.2

營養物

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無機鹽(礦物質)和維生素是從食物中攝入的五種物質,是維持機體生長、發育、活動和正常代謝所必需的。

水和膳食纖維,以及食物中的其他有益成分,也是營養素。

3.3

推薦攝入量推薦營養素攝入量,RNI

通過實驗獲得的某種營養素的量——可以滿足健康群體中絕大多數(97% ~ 98%)個體——需要每天從食物中攝取,以維持機體正常的生理功能和活動。

長期保持推薦攝入量,可以使身體有適當的儲備。

3.4

適當的攝入量

通過觀察和調查,得出健康人群中個體對某些營養素的日攝入量。

適宜攝入量(AI)和推薦攝入量(RNI)可以滿足人群中幾乎所有個體的需要。適宜攝入量(AI)的準確性遠低於推薦攝入量(RNI)。

4基本要求

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2004第4章的規定,但不得標註下列內容。

4.1可以預防、緩解、治療或治愈某些疾病。

4.2“返老還童”、“長壽”、“黑發”、“牙齒脫落與康復”、“抗癌治療”或其他類似術語。

4.3食品名稱前後,以藥品名稱或藥品圖形、名稱暗示療效、保健功能(不含兩用物質)。

*包括嬰兒食品。

5標記內容

5.1強制性標簽內容

5.1.1食品名稱

5.1.1.1應按照GB 7718-2004的規定標註。

5.1.1.2只有符合3.1定義的食品,才能在其名稱中使用具有特殊含義的修飾詞,如“嬰幼兒配方乳(奶)粉”、“無糖速溶豆粉”(糖尿病人用)、“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貧血患者用)。

5.1.2成分列表和成分定量標簽

根據GB 7718-2004中5.1.2和5.1.3的規定。

5.1.3能量和營養

反映食品特性的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和礦物質的含量,以及產品的能量值,應根據產品中的實際營養成分進行標註。

添加營養強化劑的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明強化營養素的含量。

5.1.4凈含量和排水(固體)含量

按GB 7718-2004中5.1.4標註。

5.1.5制造商和經銷商名稱和地址

按GB 7718-2004中5.1.5的規定。

5.1.6日期標記和儲存指南

5.1.6.1按照GB 7718-2004中的5.1.6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還可以附上保質期。

5.1.6.2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或者貯存期限與貯存條件有關的,應當標註具體貯存條件。

5.1.6.3未包裝的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不宜貯存或者不宜貯存在原包裝容器中的,應當告知消費者。

5.1.7食用方法及適宜人群

5.1.7.1應當標明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的食用方法和每日或者每餐食用量;如有必要,應標明混合方法或復水方法。

5.1.7.2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應當標註適宜人群。

5.1.8產品標準號

按GB 7718-2004中5.1.7標註。

5.1.9質量(質量)等級

按GB 7718-2004中5.1.8標註。

5.1.10其他強制性標註內容

按GB 7718-2004中5.1.9的規定。

5.2免除強制性標簽內容

按GB 7718-2004中5.2免除。

5.3非強制性標簽內容

如有必要,可以標註產品的批號。

5.4允許標記內容

5.4.1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聲稱水平

滿足表1邊界的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可以聲稱能量和營養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膽固醇”、“無糖”和“低鈉”。

5.4.2?能量和營養成分比較的權利要求

滿足5 . 4 . 2 . 1 ~ 5.4.2.3要求的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可以對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進行對比聲稱,如“降低”、“增加”、“小於”(較低)、“大於”(大於、高於)等。

5.4.2.1被比較食品有標識的,被比較食品應當與被比較食品為同壹種類或者屬,並易於消費者理解。

5.4.2.2應當按照質量分數或者絕對值標註被比較食品與被比較食品之間的能值或者營養成分含量的差異。

在5.4.2.3進行比較的食物與被比較的食物之間的能量值或營養含量的相對差異不小於25%。

營養功能的聲稱

符合5 . 4 . 3 . 1 ~ 5.4.3.3要求的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可以聲稱某種營養素具有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的生理功能,如:

“鈣是骨骼和牙齒的主要成分,維持骨密度”;

“蛋白質有助於形成或修復人體組織”;

“鐵是紅細胞的形成因子”;

“維生素E保護人體組織中的脂肪不被氧化”;

葉酸有助於胎兒的正常發育。

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其具有治愈、治療或者預防疾病的功能;也不能宣稱產品本身具有某種營養素的功能。

5.4.3.1標示產品中聲稱的營養素含量與可比普通食品的相對差異不低於25%。

5.4.3.2聲稱,所示產品中的營養成分含量很高。

5.4.3.3營養素聲稱的功能有公認的科學依據。

5.5推薦的標簽內容

5.5.1在標註營養成分的同時,可根據適宜人群標註每份或中國居民推薦攝入量(RNI)中100g(100mL)食物的營養素含量,例如X%。

5.5.2如果《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沒有提供推薦攝入量(RNI),可以按照質量分數表示《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每份或100g(100mL)食物中的營養素含量。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食品中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法,標示值的表示方法和允許偏差

A.1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法

A.1.1能量

A.1.1.1應註明每份100g(100mL)或每份(餐)的能量值。

A.1.1.2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表示。

例如:1966kJ/100g,或1966kJ/100mL。

註:食物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燒熱的能量,即熱能。

A.1.1.3營養素的能量系數按下列數值計算:

碳水化合物17kJ/g

蛋白質17kJ/g

脂肪37kJ/g

乙醇29kJ/g

有機酸13kJ/g

A.1.2蛋白質、脂肪、膳食纖維和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的碳水化合物)。

應標明每份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物中蛋白質、脂肪、膳食纖維和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的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

如果需要標明碳水化合物的類型,應使用以下方法: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如葡萄糖和蔗糖)×g..

A.1.3維生素

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的維生素含量應標註【毫克、微克或國際單位(IU)】。

維生素B1、維生素B2和維生素C以毫克或微克表示;

維生素a、維生素d和維生素e以國際單位(IU)或mg和μ g表示。

A.1.4礦物質和微量元素

應標明每100克(100毫升)或每份(每餐)食物中礦物質和微量元素的含量(毫克或微克)。

A.2標記值和允許偏差的表示

A.2.1 ~ A.2.3中的任何壹個,或其中的兩個或三個,都可以用來表示能量和營養素的數值。其中A.2.1最合理,最容易讓消費者理解。

A.2.1表示範圍值。如100mL滅菌純牛奶中蛋白質含量為3.0% ~ 3.5%;每100g奶粉含鐵量為6 mg ~ 11 mg。

以這種方式標註時,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超過標註值的範圍。

A.2.2標記平均值。比如100mL滅菌純牛奶蛋白質平均含量為3.0g,100g奶粉鐵平均含量為8mg;或者在營養成分表(表)的適當位置標註“每100g(100mL)平均含量”。

當以這種方式標示時,強化營養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低於標示值的80%。如果聲稱是低能量、低脂肪、低飽和脂肪酸、低膽固醇或低鈉,這些物質的實際含量不得超過標示值的20%。

A.2.3標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100mL滅菌純牛奶中蛋白質含量不低於3.0g(或蛋白質不低於3.0g/100ml);每100g脫脂奶粉中脂肪含量不高於1.5g(或脂肪含量不高於1.5g/100g)。

以這種方式標註時,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高於或低於相應的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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