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做幾篇歷年的卷子,壹目了然,因為歷年的經典卷子都會重演。
部分教材重點:大概率考點:
1.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蓋章;有總會計師的單位,還必須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
2.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3.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登記等工作。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已到期但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但應單獨立卷保管,直至未了事項終結。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6.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調動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動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到原註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動手續;並在辦理調動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動登記表和調入單位出具的會計工作證明到調入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動手續。
8、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
9、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任用會計人員時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的出納。
10,會計法42-45
11.會計崗位可以壹人壹崗,也可以壹人多崗,也可以壹崗多崗。
12、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13.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舉報;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
14、會計法律體系的構成
(二)增加教材內容,提高要求。
1、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權責發生制原則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8項原則):可比性(可比性+壹致性)、及時性、清晰性、客觀性、重要性、實質重於形式和謹慎性。
2.銷售退貨,除填寫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單;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收據或匯款銀行的證明,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3.員工的借款憑證必須附在會計憑證上。收回貸款時,應出具新的收據或返還借據復印件,原貸款收據不予返還。
4.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應當派員參加監銷。
5.財務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同級審計部門應派員參加監銷。
6.設置會計機構應考慮的因素
(1)單位的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復雜性
(3)運營管理要求
7.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金額占應納稅款10%以上不滿30%,偷稅金額10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或者因偷稅、漏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8.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終止、註銷登記前形成的會計檔案,由終止單位的業務部門或者產權人委托或者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
9.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員監督交接(單位合並,下屬單位負責人延期,下屬單位負責人與會計交接負責人發生矛盾,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壹些問題需要派員監督交接)。
10.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1)會計違法行為系初犯,積極糾正會計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後果的;(2)會計違法行為是受他人脅迫的;(三)配合財政部門查處會計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依法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案件。
11.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或者票據丟失後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支票上出票人的簽名。出票人為單位的,應為與單位在銀行預留的簽名壹致的財務專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13.必須憑稅務登記證辦理的事項:
(1)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
(4)領購發票;
(五)申請出具境外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
(七)其他相關稅務事項。
14.納稅人被列為異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作廢。
15.納稅人停業期滿後未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延期停業登記。納稅人未按期恢復營業,也未申請延期停業的,稅務機關視為恢復營業,實行正常稅收征管。
1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0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7.出租商鋪或櫃子的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不得使用出租單位的發票。所需發票應按規定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
18.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分次壹次性如實填寫。
19.發票的式樣、編號、內容和使用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20.稅務機關需要將開具的發票調出檢查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發票交換憑證與調出檢驗的發票具有同等效力。被調出檢查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稅務機關需要調出空白發票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退回。
21.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員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22、稅務機關應本著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繳納稅款。
23.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收取滯納金。
2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下,恢復期可延長至五年。
25、企業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及其附屬企業,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6、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在納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布納稅人的欠稅情況。
27、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特殊困難是指
(1)因不可抗力,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2)當期貨幣資金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的。
28.妥善解決道德沖突。
在現實生活中,會計人員面臨的問題總是有對有錯,但也經常面臨利益沖突,比如
(1)可能來自霸道的主管、經理、董事、合夥人的壓力,或者可能產生壓力的家庭或私人關系,都可能幹擾會計。
(2)會計人員可能被要求違反技術和專業標準。
(3)在忠誠的平衡中,例如在專業會計師的上級和要遵循的專業行為之間,可能會出現問題。
(4)當發布有利於雇主或顧客的誤導性信息,而發布的結果不壹定有利於會計師時,可能會產生沖突。
29.在出現嚴重的職業道德問題時,職業會計師應首先遵循其組織的現有政策來解決這些問題;如果這些政策不能解決道德沖突,請考慮:
(1)向直接上級說明這個沖突。
(2)私下向獨立顧問或合適的專業會計師尋求意見和建議,以了解可能的法律程序。
(3)在所有內部復議程序之後,如果沖突仍然存在,除了辭職並向公司的適當代表提交信息備忘錄之外,別無選擇。
30.當壹名專業會計師在其本國以外的國家執業,並且兩國在具體問題上的職業道德要求不同時,適用以下要求:
(1)如果妳執業所在國的職業道德要求沒有IFAC標準嚴格,妳就應該適用IFAC標準;
(2)如果執業所在國的職業道德要求嚴於IFAC標準,則應適用執業標準;
(3)如果母國的職業道德要求對國外執業是強制性的,且嚴於以上兩款所列標準,則應適用母國的職業道德要求。
31.會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規定的繼續教育時間應當在下壹年度完成:
(1)壹年內在境外工作六個月以上;(2)年度內病假超過六個月的;(3)生育能力;(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況的會計人員由個人申請,單位證明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後確認。
32.票據喪失時,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付款。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或者在票據喪失後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