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證券法》共十四章,包括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具體來說,有以下主要變化:
1.全面實施證券發行註冊制。
新證券法貫徹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註冊制改革的要求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的要求。按照全面實施註冊制的基本取向,對證券發行制度進行了系統的修改和完善,充分體現了註冊制改革的決心和方向。同時,考慮到註冊制改革是壹個漸進的過程,新證券法還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和實施步驟,為相關部門和證券分步實施註冊制留下了必要的法律空間。
解讀:大家都經歷過科創板試點註冊制,而這次證券法修訂最大的看點就是全面推行註冊制。除了科創板,還有創業板的註冊制。這樣,註冊制雖然全面,但也是壹步壹步來的。註冊制的推廣將有效降低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門檻,進壹步提高資本市場的市場化程度,激發市場活力。
2.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
新《證券法》大大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欺詐發行的,將原最高募集金額5%的罰款提高到募集金額的壹倍;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最高罰款可從6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組織或教唆從事虛假陳述,或隱瞞有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罰款。同時,新《證券法》還完善了證券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比如規定了發行人未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責任,明確了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的過錯推定和連帶責任。
解讀:之前證券市場最大的詬病之壹就是違法成本低,造成了上市公司和證券發行上市的各種違法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的“和諧”。這種證券違法成本的顯著提高,將在壹定程度上遏制證券違法行為,對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3.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新《證券法》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做出了許多亮眼的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做出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收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尤其值得關註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按照“明示撤回”和“默示參與”的訴訟原則,為受損害的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解讀:這也是新證券法最大的亮點之壹。投資者保護制度,特別是證券民事訴訟制度,在很多方面得到了完善,有利於提高效率,協助更多普通投資者主張權利。
4.進壹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證券法》設立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範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披露制度。
解讀:本次修訂明確了上市公司董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權責劃分,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約束董的行為,減少違法事件的發生。有利於市場信息化的透明化和市場環境的改善。
5.完善證券交易制度。
優化上市條件和退市規定;完善對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法律禁止;強化證券交易實名登記制度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的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防控市場風險、維護證券交易所交易秩序的手段和措施。
解讀:新《證券法》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減持制度、停牌與復牌等作出了進壹步的禁止性規定。,使得這些處罰和規範受到法律的明確約束,也有利於遏制相關違規行為,維護市場健康穩定。
6、落實“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
包括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協議收購項下要約收購義務的豁免由中國證監會豁免,調整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豁免發出要約。
解讀:之前只有40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從事證券市場業務。此次資質調整後,將有更多的會計師事務所能夠從事證券業務,將有效激活會計服務市場。要約收購的調整也意味著市場效率的提高。
7.壓實中介市場“把關人”的法律責任。
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集中交易;明確保薦機構、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損害投資者的過錯推定和連帶責任;增加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罰款業務收入的五倍提高到十倍。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解讀:賦予中介市場更多的法律責任,明確承銷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相應的民事責任等。,將在壹定程度上遏制中介業務過程中的不良行為,對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升中介機構服務能力、維護市場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8.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將證券交易所分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三個層次;規定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可以依法設立不同的市場層次;明確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上述證券交易場所轉讓;授權國務院制定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和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管理辦法。
解讀: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初具規模,但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進壹步完善。十九大也提出要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這壹增加規定了區域性股權市場,還授權交易所和新三板交易非公開發行證券等。,進壹步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