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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專項計劃

第八條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清晰、能夠產生獨立、可預測現金流的特定產權或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個產權或財產,也可以是多個產權或財產的組合。

前款所稱財產權或者財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受益權等財產權,可以是商業財產等不動產,也可以是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

第九條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不要求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的安全。

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

第十條基礎資產不得附有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除非可以通過專項計劃的相關安排解除與基礎資產相關的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

第十壹條通過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形成專項計劃資產的,專項計劃法律文件應當明確說明基礎資產的購買條件、購買規模、流動性風險和風險控制措施。基礎資產的規模和存續期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和存續期相匹配。

第十二條專項計劃的貨幣收支活動應當通過專項計劃賬戶進行。

第十三條資產支持證券是投資者享有專項計劃權益的證明,可以依法繼承、交易或者轉讓。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不得主張拆分專項計劃資產,不得要求專項計劃回購資產支持證券。

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享有以下權利:

(壹)分享特別計劃的收益;

(二)按照認購協議和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專項計劃清算後剩余資產的分配;

(三)獲取資產管理報告等專項計劃信息披露文件,查閱或者復制專項計劃相關資料;

(四)依法通過交易、轉讓、質押等方式處置資產支持證券。

(五)根據交易場所的相關規則,通過回購進行融資;

(六)認購協議或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專項計劃可以通過內部或外部信用增級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

同壹專項計劃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同種資產支持證券享有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風險。

第十五條資產支持證券可以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證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以下簡稱信用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

第十六條專項計劃管理人和資產支持證券銷售機構應當采取以下措施,確保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是在充分了解資產支持證券風險收益特征的基礎上做出的審慎決策:

(壹)了解投資者的財產和收入、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現金流預測、對專項計劃的影響、交易合同的主要內容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征,告知投資者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權利和義務;

(三)制定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確保投資者在接受投資者認購資金前已知曉風險揭示書的內容並簽署風險揭示書。

第十七條專項計劃應當開立募集資產支持證券的專用賬戶,用於接收、核實和劃轉資產支持證券的認購資金。管理人應當在專項計劃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專項計劃的成立情況。

第十八條發行期末,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未達到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最低發行規模,或者專項計劃未滿足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設立條件,專項計劃設立失敗。管理人應在發行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返還認購資金及利息。

第十九條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托管、轉讓、結算和代付應當符合相關交易場所和相應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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