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放性原則是指證券交易是面向社會的、公開的交易活動;
2.公平原則是指證券交易各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必須是公平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交易,機會均等;
3.正義原則意味著法律和行政法規必須得到遵守;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
法律依據:《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SecuritiesTransaction,英文是指證券持有人按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證券交易是依法發行並由投資者認購的證券的交易,是具有財產價值的特定權利的交易,是標準化合約的交易。證券交易的方式包括現貨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購。證券交易形成的市場是證券的交易市場,即證券二級市場。
證券交易壹般分為兩種形式:壹種是上市交易,是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和上市。在證券交易所登記和交易的所有證券稱為上市證券;其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被稱為上市公司。另壹種形式是場外交易,即在證券櫃臺市場買賣公開發行但未達到上市標準的證券。
許多股份公司都發行了股票,但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在場外市場自由上市或交易。壹只股票要在場外市場上市或交易,必須按照壹定的條件和標準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才可以自由在場外市場上市或交易。上市股票條件惡化,達不到標準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其上市資格。
交易特征
1.證券交易是壹種特殊的證券轉讓。
證券轉讓是指證券持有人根據轉讓意向和法定程序將證券所有權轉移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其基本形式是證券交易。廣義的證券轉讓還包括將全部或部分證券權利轉讓給他人或根據特定法律事實設定證券質押的行為。所謂根據特定法律事實的轉讓,包括因贈與、繼承、持有人合並而發生的證券權利的轉讓;所謂質押,就是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有價證券作為債務擔保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三十條規定,證券交易主要是指買賣證券,即根據轉讓證券權利的意思發生的轉讓行為。
2.證券交易是反映證券流動性的基本形式。
流動性是保證證券成為基本融資工具的基礎。證券發行後,證券成為投資者的投資對象和投資工具,賦予證券流動性和流動性,可以使證券投資者方便地進入或退出證券市場。不同證券的流動性存在差異。股份公司依法發行上市的股份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易規則自由轉讓,發起人和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轉讓,影響了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動性。
3.證券的轉讓必須在證券交易所的幫助下完成。
證券交易所是依法設立的進行證券交易的場所,包括進行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和按照協議完成交易的無形交易場所。前者如國際著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中國的上交所、深交所也屬於集中交易場所。後者如美國的NASTAQ和各國的場外交易場所,主要包括國內原有的STAQ和NET交易系統。
4.證券交易必須遵守相應的交易規則。
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安全和快速,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和發展,中國頒布和制定了壹系列法律法規。《證券法》是調整證券交易的專門法律,《公司法》也對股票和公司債券的轉讓作了原則性規定。合同法作為調整交易關系的壹般法律規範,同樣適用於證券交易關系的調整。《民法通則》、《銀行法》、《保險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法規也直接或間接地規範證券交易關系。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自律規範也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