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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人員的行為規範依據的是什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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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人員行為守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證券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準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本準則所稱證券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壹)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理和業務人員。

(三)在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從事基金托管或者銷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財務咨詢機構等。上述人員所在的地方,在本準則中統稱為事業單位。

本準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聘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五條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的相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第六條從業人員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第七條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相應的業務規範和標準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教育,向客戶正確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註冊,並接受協會及其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八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者利害關系人利益與客戶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可能發生沖突時,應當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不可避免時,我們應確保公平對待客戶的利益。

第九條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並對執業過程中獲得的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

(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

員工在完成客戶服務或離開所在機構後,仍應按照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第十條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向涉嫌違法違規的員工發出指令的,員工應當按照機構內部程序及時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院校應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協會報告;協會對員工的舉報行為保密。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不得對職工的上述舉報行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章禁止的行為

第十壹條員工壹般禁止下列行為:

(壹)從事或者夥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違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公眾利益、機構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奪業務;

(六)收受利益相關人賄賂或者行賄的;

(七)買賣法律明令禁止的證券;

(八)違反規定向客戶承諾投資不虧損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信息;

(十壹)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具體禁止行為:

(壹)代理買賣或者承銷法律禁止的證券;

(二)違反規定向客戶提供資金或者證券。

(三)侵占、挪用客戶資產或者擅自改變委托投資範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

(五)泄露自營交易信息,向客戶推薦自營證券,或者誘導客戶買賣該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具體禁止下列行為:

(壹)違反相關信息披露規則,擅自披露基金的證券交易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與其他受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相關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人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明確禁止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咨詢機構、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

(壹)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的損益,或者承諾將證券投資的收益給予委托人。

(三)根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聞撰寫並發布分析報告或者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和處罰

第十五條機構應當依據本準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規執業。

第十六條協會將對機構執行本準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配合協會的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協會自律監督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懲戒。對處分不服的機構和員工可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守則的,協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調查並采取懲戒措施,並將懲戒信息記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從業人員,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以酌情免於紀律處分,但應當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所在機構處罰,或者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所在機構應當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的事項。協會會將相關信息錄入員工征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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