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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電力條例(2020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電力事業發展,保障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及毗鄰海域的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使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事業的領導,將電力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電力發展中的規劃銜接、項目建設、設施保護等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電力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電力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的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及毗鄰海域的電力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電力聯合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和執法效率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電力建設和保護工作。第四條電力工業應適當超前發展,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電力發展應統籌規劃電力設施布局,協調優化電網結構,加強農村電網建設,增強電力系統的調控和安全保障。

電力發展應當堅持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推進電能替代,促進電力可持續發展。第五條建立和完善統壹、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的電力市場體系。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依法參與電力設施和電力市場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法律法規和電力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低碳生活、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對安全用電進行公益性宣傳。第七條電力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供用電合同的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電力企業和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應當加強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建設、安全運行和供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第二章電力規劃第八條省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國土空間規劃、能源和生態環境規劃,依法編制全省電力規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電力規劃,制定本地區電力設施布局實施方案。

電力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安全可靠優先、發展與經濟並重、生態友好、優化能源結構、科技創新驅動的原則,與可再生能源、天然氣等其他專項規劃相協調,並與交通、水利、林業等專項規劃相協調。第九條編制電力規劃應當廣泛聽取政府部門、電力企業及其他有關單位、公眾和專家的意見,並進行科學評估和論證,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電力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規劃部門組織進行專題研究、評估和論證,並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條電力規劃的編制應當統籌考慮可再生能源發展、項目建設、電網配套等因素,合理規劃和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第十壹條電力規劃應當推進居民生活、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等領域的電能替代,提高電能在終端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供電企業應當為電能替代提供配套服務和技術支持。第十二條電力規劃應當引導智能電網和泛在電力物聯網發展,運用互聯網、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術,提高電網與發電側、需求側的互動響應能力,構建源網、儲電、壹體化協調發展的能源互聯網,促進綜合能源服務等新業態發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規劃重點建設項目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按照規劃要求配置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等相應資源,做好定點放線實施工作。第三章電力建設第十四條電力建設應當貫徹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和質量。

電力建設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用新技術,避免或者減少有害物質的排放,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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