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國際展覽公約》全文

《國際展覽公約》全文

《國際博覽會公約》於1928,165438年10月22日在巴黎簽署,並於1948,1966,116年5月22日通過。第壹

展覽是展覽的壹種,不管它叫什麽名字,它的目的是教育公眾。可以展示人類為滿足文明需要而掌握的手段,展示人類在壹個或多個領域通過奮鬥取得的進步,或者展望發展前景。

當不止壹個國家參加時,壹個展覽會就是壹個國際展覽會。

13.國際展覽的參展者不僅包括代表國家館官方組織的參展者,還包括作為國際組織或不代表官方的外國參展者,以及根據展覽條例被授權從事其他活動的參展者,特別是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參展者。

第二條本公約適用於所有國際展覽會,但下列展覽會除外:

a)展期不超過3周的展覽;

藝術展覽;

c)本質上屬於商業性質的展覽。

“無論組織者以什麽名義稱呼展覽會,本公約都承認註冊展覽會和認可展覽會是有區別的。”第三條具有下列特點的國際展覽會,可由本公約第二十五條所指的國際展覽局予以登記:

a)延長期不得少於6周,也不得超過6個月;

b)參展國使用展覽建築的規定應寫入展覽會的總規定。如果邀請國法律規定財產(不動產)要納稅,組織者要負責繳納。只有根據國際展覽局批準的條例提供的服務才可以付費;

c)從1995 65438+10月1起,兩次註冊展覽間隔時間不得少於5年;第壹次展覽可以在1995。盡管如此,國際展覽局可以接受比上述規定提前不超過壹年舉行的日期,以便紀念具有國際重要性的特別活動,而不改變原計劃中已經包括的五年間隔。

第四條

a)具有下列特征的國際展覽可由國際展覽局認可:

延長期不少於3周,不超過3個月;

1.有明確的主題;

13.總面積不超過25公頃;

展覽會必須將組織者建造的展廳分配給參展國,免租金、費和稅。壹個國家的最大面積不得超過65,438+0,000平方米。但是,如果東道國的經濟和財政狀況允許這壹請求,國際展覽局可以允許不免費分發展館的請求;

以及服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分配給壹個國家的最大面積不得超過1000平方米。但是,國際展覽局可以批準有償分配展館的請求,但東道國的經濟和財政狀況必須證明這壹請求是合理的;

5.在兩次登記的展覽會之間,根據本條a款只能舉辦壹次經批準的展覽會;

6.壹年內只能舉辦壹次登記的展覽或壹次根據本條a款批準的展覽。

b)國際展覽局也可承認下列展覽:

三年壹度的米蘭裝飾藝術與現代建築展,基於其歷史地位,要求其保持原有特色;

6.國際園藝生產者協會批準的A1園藝展覽會應在兩個註冊展覽會之間舉辦,但在不同國家舉辦此類展覽會的間隔時間應至少為2年,在同壹國家舉辦此類展覽會的間隔時間應至少為10年。

第五條展覽會的開幕和閉幕日期及主要特點應在登記或認可時確定,並經國際展覽局同意方可改變。第六條

1.計劃在其領土上舉辦本公約所述展覽會的締約國政府(下稱“邀請國政府”)應向國際展覽局提出登記或承認的申請,說明為展覽會制定的法律、規章或財政措施。如果非締約國政府希望為其展覽會獲得註冊或承認,只要它承諾遵守本公約第壹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它可以以同樣方式向國際展覽局提出申請。

申請註冊或認可應由展覽會舉辦地負責國際關系的政府(以下簡稱“邀請政府”)提出,即使該政府不是展覽會的主辦者。

13.國際展覽局在其強制性規定中確定了預定展覽日期的最長期限和接受登記或承認申請的最短期限。它還規定了申請時必須提交的文件,並根據強制性規定確定了審查申請的應付金額。

4.只有符合本公約的條件和國際展覽局的規定,展覽會才能註冊或被承認。

第七條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就同壹展覽會的註冊或承認進行競爭而不能達成協議時,應請求國際展覽局大會作出裁決。大會在進行表決時,應考慮提出的各種情況,特別是歷史或道德性質的特殊原因、上壹次展覽的間隔時間和申辦國舉辦展覽的次數。

除特殊情況外,國際展覽局應優先考慮在締約國境內組織的展覽。

第八條已登記或承認為展覽會的國家,如改變展覽會預定日期,將喪失因該展覽會的登記或承認而產生的壹切權利,但第二十八條(d)款規定的情況除外。如果希望在另壹日期舉辦展覽會,有關政府應重新提出申請,並在必要時根據第7條規定的程序解決投標請求。

第九條

1.如果該展覽未經國際展覽局登記或承認,該締約國應拒絕參加、贊助或給予政府補貼。

3.締約國有不參加註冊或認可的展覽會的自由。

13.各締約國政府應根據各自的法律法規,采用其認為最適當的任何手段,反對展覽會組織者組織虛假展覽會或以虛假承諾、通知或廣告欺詐招徠參展商。第十條

邀請國政府應確保實施本公約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邀請政府不自行組織展覽的,應當正式確認展覽組織者,並保證組織者履行義務。

第十壹條

1.所有參加展覽會的邀請,無論是發給成員國或非成員國,還是發給被邀請國政府或該國其他被邀請方,都應由東道國政府以同樣方式轉遞給邀請國政府。對未被邀請方參與請求的答復也必須以同樣的方式轉遞給未被邀請方的政府。

通過外交途徑發給被邀請的政府。應以同樣的方式將答復轉交邀請國政府。如果該方未被邀請,其參與請求將以同樣的方式處理。邀請函應符合國際展覽局規定的時間間隔,並說明所涉及的展覽已經註冊。對國際組織的邀請必須直接發送給對方。

如果上述邀請信未按本公約的規定發出,該締約國不得組織或贊助參加國際展覽會。

13.如果邀請不是指按照本公約的規定批準的註冊或承認,則無論展覽是在壹締約國或非成員國的領土內舉行,該締約國應承諾不轉發或不接受該邀請。

任何締約國均可要求組織者不向其境內除本國以外的其他方發送邀請函。它也不能轉發邀請函或未被邀請方的參與請求。

第十二條對於註冊的展覽會,邀請國政府應任命壹名展覽國政府總代表;對於認可的展覽會,邀請國政府應任命壹名展覽國政府代表,並授權其代表政府處理與本公約及展覽會有關的壹切事宜。

第十三條參展國政府應指定壹名參加註冊展會的國家館總代表或參加認可展會的國家館代表代表本國政府與邀請國政府聯系。國家館政府總代表或代表全面負責組織其國家館的展覽。他應當將展覽內容告知展覽總代表或者政府代表,並保證履行參展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14條(已廢除)

第十五條(已廢除)

第十六條《國際展覽會海關條例》見附件。本附件是本公約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在展覽會中,只有在參展國政府根據第十三條任命的政府總代表授權下組成的展館,才可視為國家展館,並有權使用這壹稱號。國家館由該國所有參展商組成,但不包括享有特許經營權的參展商。

第十八條

1.展會上,個人或集體參展者只能在獲得參展國國家館政府總代表或代表授權的情況下,使用與參展國相關的地名。

如果締約國壹方不參加展覽會,政府總代表或展覽會代表應禁止以該締約國的名義使用前款所述的用法。

第十九條

1.所有在國家館展出的物品都應與參展國密切相關(如源於參展國的物品或由其國民創作的物品)。

2.為完整起見,經總代表或其他相關國家館代表授權,可展出其他物品或產品。

13.如各參展國政府就上述第1款和第2款發生爭議,應提交總代表或國家館政府代表聯席會議,由簡單多數與會者進行仲裁。仲裁是終局的。

第二十條

展覽中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壟斷,除非與東道國的法律相沖突。但是,某項公共服務的壟斷權可以在展覽會登記或認可時由國際展覽局批準。在這種情況下,展會主辦方應遵守以下條件:

a)此類壟斷服務的存在應在展會的章程和參展合同中予以說明;

b)壟斷服務應在東道國的正常條件下提供給參展商;

c)在任何情況下,國家館政府總代表或代表在其各自館內的權力不受限制。

展覽會政府的總代表或代表應采取壹切措施,確保向參加國政府收取的費用不高於向展覽會組織者收取的費用,或在任何情況下不高於當地正常費用。

第二十壹條總代表或展會政府代表應在其職權範圍內盡壹切努力保證展區公共設施的正常有效運行。

第二十二條邀請國政府應盡壹切努力為其他國家政府及其國民參展提供便利,特別是在人員和物品的運輸和通行條件方面。

第二十三條

1.無論是否頒發通常的參展證書,展覽會的壹般規定應說明是否向參展者頒獎。如果給予獎勵,它們可以限於某些類別。

展商如不想參加評獎,應在展會開幕前聲明。

第二十四條

下壹條款中定義的國際展覽局應規定評審團的組成和運作以及如何頒獎的壹般條件。第二十五條

1.設立國際展覽局是為了監督和確保本公約的實施。其成員是締約國政府。國際展覽局的總部位於巴黎。

國際展覽局具有法人地位,特別是能夠承包、獲得和處置動產和不動產以及參與訴訟。

13.為履行本公約賦予的職能,國際展覽局有權與各國和國際組織就必要的特權和豁免締結有關協定。

4.國際展覽局由全體會議、主席、執行委員會、若幹專業委員會、若幹與委員會人數相等的副主席和秘書長領導下的秘書處組成。

第二十六條國際展覽局大會由締約國委派的代表組成,每個國家可有壹至三名代表。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應當召開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它在本公約規定的國際展覽局權限內對所有問題作出決定,是國際展覽局的最高權力機構。特別是,全體會議應:

a)討論、通過和公布《國際展覽登記或認可、分類和組織條例》和《國際展覽局正常運作條例》。大會可在本公約範圍內作出強制性規定,希望享受國際展覽局登記優勢的展覽會組織者應遵守這些規定。制定示範條例,作為這些組織者的指南;

大會可在本公約範圍內,為希望獲得國際展覽局登記的展覽會組織者制定強制性規定和示範性規定。

b)編制預算,審查和批準國際展覽局的賬目;

c)批準秘書長的報告;

d)根據需要設立委員會,任命執行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的成員;

e)批準根據本公約第25條第3款締結的國際協定;

f)根據第33條通過修訂草案;

g)任命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每個締約國政府,無論其代表人數多少,在全體會議上只有壹票。如果締約國政府根據本公約第32條所欠的繳款總額超過當年和上壹年應付的繳款總額,其表決權將被中止。

2.至少有三分之二有表決權的成員出席,全體會議才有資格行使其職能。

如果未達到法定人數,全體會議應推遲至少壹個月,並按照相同的議程重新召開。在這種情況下,所需法定人數應減少到有表決權的締約國數目的壹半。

13.投票贊成或反對時,須有出席會議的代表團過半數通過,才能形成決議。然而,在下列情況下,需要三分之二多數:

a)通過本公約修正案的提案;

b)起草和修改法規;

c)通過預算並批準締約國的年度繳款;

d)根據上述第5條批準展覽會開幕或閉幕日期的變更;

e)登記或承認在非締約國舉辦的、與締約國的展覽相競爭的展覽;

f)縮短本公約第3條規定的間隔時間;

g)接受締約國對修正案提出的保留。根據第33條的規定,此類修正案需五分之四多數通過,其他則需壹致通過;

h)批準國際協定草案;

I)任命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1.主席應由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締約國政府代表中選出,任期兩年。在任期間,他不代表他的國家。主席可以連任。

主席應召集並主持全體會議,以保證國際展覽局的正常運作。主席不在時,其職能由負責執行委員會的副主席行使;如果副主席也不能行使這壹職能,應由其他副主席之壹按照當選的先後順序代其行使這壹職能。

13.副主席應由大會從締約國代表中選出,副主席的性質和任期,特別是負責該委員會的副主席的性質和任期,應由大會決定。

第三十條

1.執行委員會由65,438+02個締約國的代表組成,每個締約國選舉壹名代表;

2.執行委員會應:

a)確定展覽中展示的人類鬥爭的分類標準並保持更新;

b)審查所有登記或承認展覽會的申請,並將它們連同委員會的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c)執行大會分配的任務;

d)咨詢其他委員會。

第三十壹條

1.秘書長應為締約國國民,並應根據本公約第28條的規定任命。

3.秘書長應根據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指示處理國際展覽局的日常事務。他負責編制預算草案,並向大會提交賬目和活動報告。秘書長代表展覽局,特別是在法律事務方面。

13.大會決定秘書長的任期和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國際展覽局的年度預算應由大會根據第28條第3款通過。預算必須考慮到國際展覽局的財政儲備、各種收入和從上壹財政年度結轉的貸款余額。國際展覽局的經費應由這些來源和締約國的會費支付,會費應根據大會確定的每壹締約國的份額計算。

第三十三條

任何締約國政府均可提出修正本公約的議案。動議的內容和修改的理由應送交秘書長。秘書長應盡快將其轉交其他締約國政府。

修正案議案應當列入全體會議或者專門會議的議程。大會應在秘書長遞交修正案之日後至少三個月召開。

13.大會根據前款規定和第二十八條通過的每壹項修正案,應由法國政府提交本公約所有締約國政府接受。自五分之四的締約國政府通知法國政府接受修正案之日起,修正案將對所有締約國生效。但是,對本款、第十六條及其附錄的修正案,只有在所有締約國政府通知法國政府和中國政府接受後,才能生效。

3.任何希望對接受該修正案提出保留的政府應將提出保留的條件通知國際展覽局。全體會議將決定是否接受保留。它允許那些有助於保護相關國際展覽的既定地位的保留,拒絕那些可能具有特權地位後果的保留。如果保留被接受,在計算上述五分之四多數時,作出保留的締約國應算在接受修正案的國家之內。如果保留被拒絕,保留國政府必須在拒絕接受修正案和無保留接受修正案之間做出選擇。

5.壹旦該修正案根據本條第3款生效,拒絕接受該修正案的任何締約國,如果認為適當,可采用以下第37條。根據第28條第3款通過。預算應考慮到國際展覽局的財政儲備、各種收入以及從以前財政年度結轉的資產的貸款情況。國際展覽局的開支應由這些收入和締約國的會費抵消。繳款數額是根據大會確定的分配給每個締約國的繳款份額計算的。

第三十四條

1.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政府對本公約的適用或解釋有爭議,而該爭議不能由有權根據本公約的規定作出決定的機構解決,則該爭議將成為爭議雙方之間談判的主題。

如果在短時間內經過多次磋商仍未能達成壹致,任何壹方均可將爭議提交給國際展覽局主席,並要求主席指定壹名調解員。如果調解人不能使爭議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他應向國際展覽局主席提交壹份報告,說明爭議的性質和程度。

13.壹旦宣布沒有達成協議,爭端將成為仲裁的主題。為此,任何壹方可在報告送達爭端各方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際展覽局秘書長提交仲裁申請,並宣布其選定的仲裁員。另壹方或雙方應在2個月內指定各自的仲裁員。否則,任何壹方可通知國際法院院長,並要求他任命壹名或多名仲裁員。如果幾個當事方為了上壹款所述的目的壹起行動,它們被視為壹個整體。如有疑問,應由秘書長決定。選定的仲裁員還將指定壹名額外的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在兩個月內不能就仲裁員達成協議,國際法院院長應在收到任何壹方的通知後負責指定仲裁員。

仲裁機構應根據其成員的多數作出裁決。如果支持仲裁員的票數與反對的票數相等,則額外指定的仲裁員的投票具有決定性。該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各方無權上訴。

5.任何國家在簽署、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可聲明不受上述第3款和第4款的約束。在與對上述規定有保留的成員國打交道時,其他締約方不受這些規定的約束。

(6)根據上壹款作出保留的任何締約國,可隨時通知保管政府放棄該項保留。

第35條任何聯合國會員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國際法院規約》成員、聯合國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或申請加入並經國際展覽局大會三分之二多數投票國批準的國家,均可加入本公約。加入文件應由法國政府交存,並自交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法國政府應當通知締約國和加入國政府以及國際展覽局:

a)根據第33條修正案的生效;

b)根據第35條加入;

c)根據第37條撤回;

d)根據第34條第5款提出的保留;

e)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本公約終止。

第三十七條

1.任何締約國政府可以書面通知法國政府退出本公約。

撤回將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年後生效。

13.如果締約國政府因退出而減少到7個以下,本公約將自動終止。秘書長應根據締約國政府之間就解散國際展覽局可能達成的任何協議負責清算。除非大會另有決定,資產應按締約國政府自成為本公約成員以來所認繳的數額比例在它們之間分配。如果有負債,也將由這些政府按照本財年確定的認繳比例分擔。(巴黎,1972,165438+10月30日)

  • 上一篇: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什麽新聞結構?
  • 下一篇:江蘇省電力條例(2020年)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