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北京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規定

北京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北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傾倒、堆放、貯存、運輸、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過程中產生的廢土(包括但不限於開槽渣土、級配砂石)、廢料及其他固體廢物。,並強行拆除違章建築和裝修房屋。第三條本市建築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產生者負責處置的原則,建立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主導、社會負責、分類處置、全程監管的管理體制。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確定全市建築垃圾管理目標,制定各區建築垃圾總量控制指標。

市城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管理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監督指導、檢查考核,對建築垃圾的傾倒、堆放、貯存、運輸、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等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築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管理,並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管理目標和總量控制目標。區城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建築垃圾產生者有處置建築垃圾的義務;委托他人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承擔處置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中,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運輸、處置建築垃圾等活動。第七條本市建立建築垃圾跨區域、異地處置的調劑補償機制。

每年年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建築垃圾管理目標和總量控制目標,確定本行政區域建築垃圾年度總產量和處置總量;建築垃圾產生總量超過本行政區域處置能力,確需跨區域處置的,由市城管部門協調有處置能力的地區進行異地處置,建築垃圾轉移地區政府承擔建築垃圾處置相關費用。

場外處置補償辦法由市城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第八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全市建築垃圾管理和服務平臺,接收和記錄建築垃圾處置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供社會查詢,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依托衛星遙感、電子運單、在線監控等科技手段,加強對建築垃圾傾倒、堆放、貯存、運輸、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的監控,提高建築垃圾管理的智能化和現代化水平。第二章壹般處置要求第十條居民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並承擔處置費用。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制定處理方案,明確建築垃圾投放的規格、時間、地點、監督和投訴方式,按照增產清廢的原則及時清運建築垃圾;由於客觀條件限制,建築垃圾不能隨生產壹起清除時,應按照便於存放和清理的原則設置建築垃圾臨時存放點,並采取措施防止粉塵汙染,至少每5天清除壹次。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發現居民未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堆放建築垃圾的,有權要求居民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第十壹條建設單位委托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時,應當要求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的種類和數量進行測算,並納入建設工程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築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設計文件,制定相應的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明確建築垃圾的產生量、處置方式和清運期限,並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將建築垃圾的貯存、運輸、消耗和利用等費用在工程造價中單獨列支。

  • 上一篇:北京對外經濟學院專業情況
  • 下一篇:職業資格證丟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