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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公有住房管理條例(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維護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全民所有的房屋產權屬於國家。國家授權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在授權範圍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承擔責任。

集體所有房屋的產權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並承擔責任。第三條公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建制鎮和工礦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公有住房,以及農村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公有住房。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公有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縣(市)、區公有房屋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土地、財政、國有資產、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公有住房實行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和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投資建造的房屋、經法院判決依法收歸國有的房屋以及其他按規定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房),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

根據國家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房屋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房屋(以下簡稱自管公房),由單位自行管理,業務上受房產管理部門指導。第七條直管公房由房產管理部門的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自辦公房的產權單位負責自辦公房的經營管理。第八條自辦公房的產權單位可以委托房產管理部門的經營單位經營管理,其產權不變。也可以自願將自管公房產權移交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產權轉讓後,不移交給原轉讓單位自行管理。第三章產權管理和產權登記第九條公有住房實行產權登記發證制度。

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公有房屋產權登記管理工作,並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頒發公有房屋所有權證。第十條公有房屋由所有權人按照有關規定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產權登記,經審查確認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 * *部分公房,房屋* * *所有人* * *申請產權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 * *權利維護證。

共有他項權利的公有房屋,他項權利人應當與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書。第十壹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是公有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法律憑證,禁止塗改、偽造;如有遺失,應及時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補發。第十二條公有房屋需要拆除時,房屋所有人或建設單位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批準文件,到房產管理部門和城建拆遷管理部門分別辦理《房屋產權監理證》和《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除。第十三條公有房屋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更、他項權利變更的,當事人應當在轉移、變更、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規定,分別到房產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房產、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

公有房屋被拆除、倒塌、燒毀或因其他原因滅失的,房屋所有人應在三個月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十四條公有房屋所有權人申請產權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原房屋登記資料。產權登記或變更、註銷登記手續完成後,房產管理部門應收集並歸檔房屋產權登記的原始資料。第十五條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公有房屋產權調查管理工作。

公有住房的房產測量應當符合房屋管理和房產測量規範的要求,為審核確認產權提供可靠的依據。第十六條對暫時無法確認所有權的公有房屋,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間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損失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章租賃管理第十七條租用公房,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市、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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