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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標50萬以下的政府項目

50萬元以下政府工程招標流程:

1,競價

擬定投標計劃

招標方案是指招標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市場競爭情況,通過分析和掌握招標項目的技術、經濟和管理特點,以及招標項目的功能、規模、質量、價格、進度和服務等需求目標,對招標組織實施的總體規劃。招標方案包括合理確定招標組織形式、依法確定項目招標內容範圍和選擇招標方式等。它是科學的、規範的、有效的。

組織資格預審(投標資格審查)

為確保潛在投標人能夠獲得公開招標項目的公平投標競爭機會,確保投標人符合招標項目的資格條件,避免招標人和投標人資源的浪費,招標人可以組織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根據招標方案編制並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向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發送資格預審文件。潛在投標人據此編制並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人或其設立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資格預審文件中確定的資格審查方法、資格審查因素和標準,對申請人的資格能力進行評價,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備投標資格。

準備銷售招標文件

招標人應當結合招標項目的技術經濟特點,確定招標方案的要素和市場競爭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招標文件應當在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售。

偵察現場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招標文件的規定,集體組織潛在投標人進行實地踏勘,了解項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質、項目周邊的交通環境等情況。並介紹相關信息。潛在投標人應對根據本次踏勘做出的分析判斷和投標決策負責。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和總承包、特許經營等項目的招標壹般需要組織現場踏勘。

2.投標

投標預備會議

投標預備會是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為澄清和回答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或現場踏勘後提出的問題而組織的投標答疑會。所有澄清和解答應以書面形式發送給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並作為招標文件的壹部分。同時,招標人可以利用投標預備會主動解釋招標文件中的重點和難點。

準備並提交投標文件。

1)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時如有疑問或異議,可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要求澄清,招標人應及時給予書面答復予以澄清。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0天向招標人提出。

2)潛在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內容編制、簽署、裝訂、密封和標記投標文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提交投標文件,並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3)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補充或修改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書面通知招標人。

3.開標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參加,通知監管部門,並如實記錄開標情況。除非招標文件或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不影響其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不得開標。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分析失敗原因,采取相應措施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後,可以不招標。

4.投標估計

成立評標委員會

招標人壹般應當在開標前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不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二的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的單數。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其具備評標資格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確定評標專家的時間不得早於開標前3個工作日,政府采購項目選擇評標專家的時間原則上應在開標前半天或前壹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天。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充分熟悉和掌握招標項目的需求特點,認真閱讀和研究招標文件及相關技術資料,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評標因素和標準、合同條款和技術規格,對投標文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和評價,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5.中標

1)中標候選人公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指定的招標公告媒體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如果超過1個成功候選人,所有成功候選人壹並公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

2)履約能力的復習。如果中標候選人的業務、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確認。

3)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和公示結果,以及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原則,確定中標人。

4)出具中標通知書。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將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5)提交投標書面報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0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項目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6.簽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時,中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並依法備案。

投標的意義

1.有利於科學合理地確定交易周期。

2.合理控制成本,實現資本效益最大化,有效防止不正當競爭。

3.促進了工程質量的持續改進,使企業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管理儲備。

4.簡化工程結算手續,減少扯皮現象,密切合同雙方的合作關系。

5.推動施工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落實,調動企業積極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壹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國家指定的其他媒體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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