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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和審訊的區別

法律分析:1。關於詢問和訊問的對象。

詢問與訊問的區別在於,訊問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偵查的對象;詢問的對象是證人、受害人和知情人。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二、關於訊問和詢問的時間。

不管是詢問還是訊問,都要遵循法律程序。訊問的法定程序是傳喚和強制傳喚,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傳喚和強制傳喚的時間規定如下:

(1)傳喚和強制傳喚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不得以連續傳喚或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對於已經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逮捕的,必須立即釋放。

從上面不難看出,訊問時長壹般不超過12小時,最長不超過24小時。訊問的法定程序要求偵查人員出示工作證和詢問通知書,但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訊問的時間。

三、關於詢問和訊問的地點

訊問與詢問的區別在於,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訊問的場所:“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所以檢察機關詢問的地點是被詢問人所在的單位、被詢問人的住所、被詢問人提出的地點、檢察院。

但關於訊問的地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移送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這裏明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並移送看守所羈押後,要求訊問地點在看守所內。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這裏明確,對未移送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場所或者其住所進行。在查辦職務犯罪的實踐中,上述指定地點壹般在檢察院辦案區的訊問室。

四。詢問和訊問的通知

檢察機關在制作訊問筆錄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我們是某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妳進行訊問。應當如實回答,作虛假陳述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要負法律責任。”

在制作詢問筆錄時,還應告知被詢問人:“我們是某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和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要負法律責任。”

訊問和詢問筆錄除上述區別外,還應交給犯罪嫌疑人和被詢問人核對。如果對方沒有閱讀能力,偵查人員也要讀給他聽。看完或者念完之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字。

訊問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訊問的對象是被害人或證人。還有壹個很大的區別就是審問和審問的地點不壹樣。審訊地點在拘留中心,審訊地點可以是另壹方指定的任何地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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