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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案件

案情簡介

原告北京Y特種紡織品有限公司(簡稱北京Y公司)主張:

我公司是“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ZL 00456 438+0)的權利人。本專利的原始申請人和設計人為劉,申請日為2000年4月28日,授權公告日為1年3月。在充分吸收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劉自主研發設計了新型“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百葉”。

本專利公開了壹種新型防火隔熱卷簾,具有耐火溫度高、耐火極限時間長、使用安全、結構簡單、成本低的優點。為使該專利技術盡快產業化,原專利權人先將該專利轉讓給北京L科技公司,後在取得劉的許可後將該專利轉讓給原告,並約定自該專利被授權之日起,除不允許第三人使用該專利技術外,壹切相關權利均由原告享有。

國家知識產權局搜索到的專利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現在是有效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受法律保護。

本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公開了如下技術方案:“壹種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其特征在於,包括耐火纖維布、耐火纖維毯、耐高溫不銹鋼絲、鋁箔、連接螺絲和薄鋼帶,耐火纖維毯夾在兩層耐火纖維布之間,耐高溫不銹鋼絲和鋁箔置於耐火纖維毯內,薄鋼帶置於耐火纖維布外。

從屬權利要求2公開了壹種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其特征在於,包括耐火纖維布、耐火纖維毯、耐高溫不銹鋼絲、粘貼有鋁箔的耐火纖維布、連接螺絲和薄鋼帶,耐火纖維毯中間為耐高溫不銹鋼絲,耐火纖維毯兩側分別為粘貼有鋁箔的耐火纖維布, 薄鋼帶、耐火纖維布、耐火纖維毯、粘貼鋁箔的耐火不銹鋼絲通過連接螺釘連接。

從屬權利要求4進壹步補充為“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其特征在於,可以在卷簾表面增加壹層薄的耐火纖維布或具有裝飾功能的阻燃布”。

本專利的說明書部分對上述權利要求進行了充分的解釋,並給出了較好的例子。本領域的任何技術人員在閱讀本專利文件後都可以將本專利付諸實踐。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專利公開的新型防火隔熱卷簾具有防火溫度高、防火極限時間長、耐熱輻射性好、高溫強度好、化學性能穩定、使用安全、結構簡單、安裝方便、成本低的優點,廣泛用於商場、酒店、博物館、展覽館、劇院等各種工業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隔斷。

自原告實施本專利以來,該專利產品深受消費者歡迎,具有良好的市場空間,也成為不法分子假冒侵權的對象。原告發現,該專利產品推出後不久,市場上出現了大量侵權產品或專門為制造侵權產品而提供的半成品。

為此,原告特於2006年7月14日在《人民公安報》第4版刊登律師聲明,聲明本專利權有效,並勸告所有侵權人停止侵權。被告是壹家專門生產陶瓷纖維制品的公司,具備生產這壹專利產品的條件。本專利公告後,原告發現被告為逃避侵權責任,專門生產銷售專利成品半成品。

被告將缺少“薄鋼帶和連接螺絲”的半成品出售給許多用戶。其生產銷售的半成品有彩色玻璃纖維布、防火布、防火毯、帶防輻射鋁箔的防火布等。防火毯中間有耐高溫的不銹鋼絲,然後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配合薄鋼帶和螺絲或者等效的方法壹起使用。可見,無論專利權人如何陳述,被告為追求非法利潤而生產銷售的半成品均具備本專利上述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涵蓋了本專利的保護範圍,且被告生產銷售的半成品專門用於制造專利產品。

被告故意誘導、唆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專利權,在明知他人使用其提供的半成品後直接侵犯原告專利權的情況下,仍生產、銷售、提供半成品,從中牟取暴利。此外,被告在各種場合以各種方式宣傳其侵權產品。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被告故意生產、銷售和許諾銷售制造專利產品所必需的半成品以及用戶使用被告提供的專用半成品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已構成專利侵權,侵犯了本專利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依據相關規定,以專利侵權起訴被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該專利經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後具有較大的商業價值,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了較大的損害。壹方面占領了原告專利產品的市場,給原告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另壹方面,被告在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同時進行大量宣傳,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給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不可彌補的無形損害。被告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之規定,請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專門用於制造專利產品的半成品、成品的生產和銷售,停止宣傳、發放樣品等承諾的銷售活動;2.銷毀用於生產侵權產品的模具、工具和已經生產的侵權半成品、成品;3.在《人民公安報》(消防周刊)、《經濟日報》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四、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54.38+0.5萬元;五、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北京四維熱能陶瓷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四維公司)辯稱:

1.原告無法證明我公司是專利侵權。原告的9至12份侵權證據材料不能證明我公司產品的技術特征涵蓋了原告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原告在起訴狀中已承認我公司“銷售了缺少薄鋼帶和連接螺絲的半成品”,但實際上缺少的技術特征不止這兩個。原告起訴被告間接侵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與本專利相比,被法院查封的我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樣品不具備“在耐火纖維氈內放置耐高溫不銹鋼絲和鋁箔,並通過連接螺釘將薄鋼帶、耐火纖維布、耐火纖維氈、耐高溫不銹鋼絲和鋁箔連接在壹起”的四大必備技術特征,也不具備“耐火纖維氈夾在第二層用於防火”的四大必備技術特征。這種差異不僅涉及用途和建築結構,還涉及發明目的的異同。總之,我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本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不同,不構成侵權。

第三,我公司的產品技術是自由公知技術。我公司成立於1993,是壹家從事耐火陶瓷纖維和玻璃纖維紡織品及其制品生產經營的專業工廠。1993打印的雙語產品說明中介紹了窯簾技術,這是國內首創的產品。其示意圖顯示了相當於連接螺釘的不銹鋼扣的重要技術特征。1995開始鋁箔陶瓷纖維布的試制。從1995開始向江蘇M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簡稱江蘇M公司)和吉林長春J消防器材廠供應生產防火卷簾的耐火纖維復合材料。1996年8月,江蘇M公司繪制並向用戶提供了“陶瓷纖維防火卷簾安裝圖”,該圖基本包含了涉案專利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征。江蘇M公司用我公司提供的陶瓷纖維材料制作的防火卷簾在專利申請前已經在廣州、武漢、南京的建築中公開使用。因此,我公司使用的產品技術和產品結構是公知的、公開的現有技術,不存在侵權的可能。因此,我司已正式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布該專利無效。

4.我公司對原告是否為合格當事人提出異議。本案是專利侵權案件,原告應該是專利權人。起訴狀稱,該專利的原專利權人為劉,其先將該專利轉讓給北京L科技公司,北京L科技公司在征得劉同意後將該專利轉讓給原告。但原告提供的第00234256.1號專利登記簿副本並無劉將該專利轉讓給北京L科技公司的登記記錄,僅有北京L科技公司將該專利轉讓給原告。因為專利登記簿是國家機關制作的正式文件,其證明力大於其他文件。根據專利登記簿的內容:2001 11 26,非專利權人北京L科技公司將他人劉的專利權轉讓給原告;2001年5月28日登記事項記載原專利權人劉變更為原告。既然原告在2001年5月28日取得專利權,為什麽半年後還要反復向非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對於這種相互矛盾的登記事項,很難判斷登記的意思是否真實,從而否定了原告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地位。

我公司認為,原告的專利權人資格是否合法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解決,在走完這壹法律程序之前,原告不是適格方。由於專利登記簿是國家機關制作的正式文件,只有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法律部門才能決定哪些登記事項無效或變更,並將該裁定登記在該專利登記簿中,以理順現有混亂的法律事實。綜上所述,原告不僅是本案的適格當事人,而且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也不能證明我公司生產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我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與本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並不相同,是自由公知技術,不可能侵犯任何人的專利權。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個案分析

經審理查明,本案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06年3月1日授權的“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00234256.1,申請日為2000年4月28日。原專利權人為劉。2001年5月28日,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本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原告北京Y公司。2001,65438+2,10,本專利的相關權利人劉、北京L科技公司與原告約定,自授權之日起,由原告繼承與本專利相關的壹切權利和義務。

本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是:

“1,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其特征在於,包括耐火纖維布、耐火纖維毯、耐高溫不銹鋼絲、鋁箔、連接螺絲和薄鋼帶,耐火纖維毯夾在兩層耐火纖維布中間,耐高溫不銹鋼絲和鋁箔放在耐火纖維毯內,薄鋼帶在耐火纖維布外面,薄鋼帶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其特征在於,包括耐火纖維布、耐火纖維毯、耐高溫不銹鋼絲、粘貼有鋁箔的耐火纖維布、連接螺絲和薄鋼帶,耐火纖維毯中間為耐火不銹鋼絲,耐火纖維毯兩側分別為粘貼有鋁箔的耐火纖維布,薄鋼帶、耐火纖維布、防火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其特征在於,兩層或兩層以上的卷簾可以組合在壹起,其內部為帶鋁箔的耐火纖維布。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其特征在於,還可以在卷簾的表面增加壹層薄的耐火纖維布或具有裝飾功能的阻燃布。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其特征在於,所述卷簾可由多段重疊組裝而成。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其特征在於,所述鋁箔可以粘貼在耐火纖維布、耐火纖維毯上,也可以單獨夾在簾芯中。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其特征在於,所述耐火纖維布和耐火纖維毯上還可以設置壹層防火塗層。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其特征在於,所述耐火纖維布和耐火纖維毯由耐高溫縫紉線或耐高溫不銹鋼絲縫制而成,也可以由耐火纖維紗線縫制而成。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其特征在於,所述卷簾內等間距種植有耐高溫不銹鋼絲、耐高溫不銹鋼絲或耐高溫不銹鋼薄帶,所述耐高溫不銹鋼絲、耐高溫不銹鋼絲或耐高溫不銹鋼薄帶在卷簾表面垂直方向等間距或不等間距添加有多條小薄鋼帶。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其特征在於,所述耐火纖維布和耐火纖維毯由碳纖維、矽酸鋁纖維、膨脹或普通玻璃纖維、高矽氧纖維、莫來石纖維、氧化鋁纖維、氧化鋯纖維、矽酸鈣纖維和礦棉純紡或混紡制成,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該專利說明書的圖3和圖4表明,耐高溫不銹鋼絲和鋁箔可以分別設置在耐火纖維毯的壹側或中心。

2001年9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本專利出具的《實用新型檢索報告》的初步結論是,第1號至第10號權利要求均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關於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規定。

2001年7月5日,原告從被告住所地總經理辦公室取得被告制作並銷售的特級防火卷簾窗簾樣品壹套(兩件),以及被告與北京G裝飾材料廠買賣特級防火卷簾的合同樣本壹份。

本案中,經原告申請,法院於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初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並於同年6月5日對被告進行了證據保全,提取了被告制作的防火卷簾等產品的樣品,委托北京T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告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利潤進行了財務審計。

在本案的法庭調查中,雙方均認可法院提取的被告侵權產品防火卷簾的樣品與原告取得的特級防火卷簾的簾面樣品相同,並具有如下技術結構,即第壹層為玻璃纖維布,第二層為耐高溫纖維布,第三層為耐火纖維毯,第四層為帶鋁箔的玻璃纖維布。其中耐火纖維毯設置在耐火纖維布之間,不銹鋼絲和鋁箔分別設置在耐火纖維毯的壹側或中間。被告承認,他根據客戶的要求,在防火卷簾的防火纖維毯的壹側或中間放置鋼絲,在防火卷簾的外側布置螺絲和鋼帶。認為產品材料為低耐火玻璃纖維布,與本專利的耐火纖維布材料不同,因此不完全涵蓋原告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根據被告引用的證據3,被告聲稱其產品使用了現有技術。原告認為被告證據3的圖文頁的圖號缺失,圖文頁缺失,該證據證明力不足,不予認定。

根據北京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02)華政蕙子第278號審計驗證報告及被告的相關財務票據,自2006年3月5438+0日至2002年4月,被告先後銷售或簽訂了深圳市L實業有限公司、保定市J門業有限公司、北京市Y陶瓷纖維制品廠、深圳市F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特級防火卷簾、防火無機卷簾(又稱防火卷簾或防火卷簾)等產品的銷售合同。 有限公司、深圳市P電氣安防有限公司、深圳市B消防器材廠、杭州X卷閘廠、杭州Q阻燃材料廠。

上述審計查證報告的主要結論如下:2006年3月5438+0日至2002年4月,被告銷售防火幕13 307.549平方米(其中防火幕283.722平方米),總銷售收入為1.439 896.538+雖然被告主張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利潤應從防火爐簾和防火鑒於原告同意防火幕不是被控侵權產品,防火幕的利潤應從被控侵權產品的利潤中扣除,故被控侵權產品的總面積應從防火幕面積中扣除,為13 023.827平方米,被告在此處的利潤為216 716.48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確認的書證復印件或原件,即第425939號《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全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國家知識產權局第425939號專利登記簿副本及檢索報告;日期為2001 12 10的專利轉讓備忘錄,公證書(2001)昌證內民字第號。0816;(2002)財會字第278號審計驗證報告;05514319號、03418293號、03418288號北京市增值稅專用發票;2002年2月10日、6月10日、6月65438+10月7日、3月13日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有物證、防火卷簾樣本、當事人的陳述和筆錄等證據在案。

案件的審理

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原告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專利轉讓協議》和《專利變更登記證書》取得本專利權,是本專利的受讓人,自授權之日起享有本專利的全部權利和義務,有權依法對他人擅自實施本專利提起訴訟,是本案的合格原告。根據當事人的辯護理由,本案涉及以下幾個焦點:

首先,本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根據我國專利法,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說明權利要求。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因此,本專利最大保護範圍的確定應以獨立權利要求1的必要技術特征為基礎。被告對本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的真實性無異議,並承認根據客戶要求在耐火纖維毯的中間或壹側放置耐高溫不銹鋼絲,僅認為其產品的玻璃纖維布與本專利的耐火纖維布不同。對此,法院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0中明確限定了制造耐火纖維布的原料,能夠獨立使用的限定材料包括普通玻璃纖維和其他材料,說明書中也是如此。因此,玻璃纖維布也是本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被告產品中使用玻璃纖維布與原告專利的相應技術特征沒有區別。

第二,關於被告行為的性質。根據以上認定和查明的事實,被告制作的防火卷簾在安裝連接螺絲和薄鋼帶之前,是本專利專用的半成品。半成品、連接螺釘和薄鋼帶同構於本專利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征,完全屬於本專利的保護範圍。被告明確承認其根據客戶要求在防火幕外布置螺絲和鋼帶。因此,客戶使用被告制造的本專利半成品安裝使用薄鋼帶和連接螺絲。被告明知自己主觀上有與他人共同侵犯原告專利的故意。同時,被告實際上長期將專用於實施本專利的半成品銷售給客戶,即被控侵權產品從中獲得了商業利益,其與他人侵權的事實已經實際發生。同時,被告關於已知技術的抗辯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被告制造並銷售了專用於實施原告專利技術的半成品,其組裝的最終產品的技術特征完全涵蓋了本專利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征,屬於原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被告關於其行為不構成侵犯本專利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被告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數額,應當根據被告制造、銷售侵權產品所獲得的利潤數額確定。即根據審計查證報告得出的相關數字,侵權產品總面積為130238.27平方米乘以每平方米侵權產品利潤16.64元,故被告侵權產品利潤為216716.48元。原告主張銷毀被告用於生產侵權半成品的模具、工具、侵權半成品、成品,但因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法院未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為本案訴訟預交的審計費、證據保全費屬於訴訟中發生的必要費用,應由敗訴方即被告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北京D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原告北京Y公司ZL00234256.1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特級防火卷簾、防火卷簾、耐火無機卷簾(統稱防火卷簾或防火卷簾)等產品;

2.被告北京D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北京Y公司經濟損失共計216716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Y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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