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眾所周知,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並不好。根據香港政治經濟風險咨詢公司公布的亞洲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保護指數,中國在亞洲國家和地區中排名倒數第二,僅好於印尼。根據世界銀行發布的法律指數,法律指數的組成部分之壹是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中國在195個國家中排名第95位,低於世界平均水平。理論上來說,在知識產權保護如此薄弱的地區,企業在R&D投資的意願應該是微弱的。然而令人驚訝的是,中國是壹個不折不扣的“R&D國家”——根據世界經濟合作組織的報告,2006年中國企業研發總支出僅次於美國和日本位居世界第三,2002-2006年中國企業研發支出增速位居世界第壹;根據2005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世界投資報告》的調查,中國已經超過所有國家和地區,成為世界各大跨國公司投資R&D的首選。在壹個知識產權保護如此薄弱的國家,如何實現高科技產業的快速發展?中國企業不壹樣嗎?他們不需要強大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來保護他們的先進技術和創新產品嗎?或者有沒有其他機制可以取代知識產權保護來支持中國企業在R&D的活動?這是本文要回答的兩個主要問題。為了回答第壹個問題,我們通過省際比較分析,考察了不同省份知識產權保護的不同執法狀況是否影響了不同省份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R&D投資和R&D產出。結果表明:(1)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較強的省份,高新技術企業更容易獲得各種外部融資:外部債務融資、非正規金融機構債務融資和外部股權融資,更願意將更大比例的資金投入到R&D活動中,開發更多的專利技術和新產品。(2)雖然我們的上述結果表明,知識產權的強制執行與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能力和R&D能力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但是否存在壹個我們忽略的因素,它不僅提高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提高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水平,從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和高新技術借款能力與R&D能力之間存在“偽相關”關系?對於這個問題,如果我們探究知識產權保護對高技術借用能力和R&D能力的作用機制,那麽顯然二者之間的關系是因果關系而不是“偽相關”。作者設計了壹個實證檢驗,發現知識產權保護通過以下三種機制影響高科技企業的投融資行為:第壹,知識產權保護減少了公司技術容易被競爭對手復制和竊取的“外部性問題”;第二,保護知識產權減少了“信息不對稱問題”,即公司不願意向外部投資者披露信息,以免R&D項目的信息被泄露,從而導致融資困難;第三,知識產權保護還可以減少中外合資企業的“代理問題”——中方股東很可能將外方股東提供的先進技術用於其他目的,這使得後者不願向合資企業轉讓技術。上述研究結果回答了本文的第壹個問題:知識產權保護在國內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融資行為中起作用。然而,即使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其整體水平仍然落後,似乎外國高科技企業不應該把中國作為R&D投資的首選。因為與國內企業不同,外資企業可以選擇在其他知識產權保護強的國家投資R&D。因此,作者得出結論,可能有其他機制可以取代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吸引外國高科技企業在中國R&D投資。我們認為,社會資本可能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替代機制。經濟學領域對社會資本的經典定義來自LLSV(1997):“在壹個社會中,人們傾向於合作,即在社會資本高的社會中,人們傾向於通過合作實現社會效率最大化,而不是相互猜疑和相互算計導致‘囚徒困境’的低效率。Knack和Keefer(1997)進壹步強調,社會資本包括社會互信、社會道德和團隊精神。LLSV(1997)基於世界價值觀調查的數據發現,中國的社會資本和社會互信水平非常高,在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中國國家中排名前40。Allen,Qian和Qian(2005)進壹步指出,與西方不同,中國的高社會互信主要受中國社會幾千年來的主流文化——儒家文化的影響。他們對中國企業主的進壹步問卷調查也顯示,65,438+0,000%的企業主認為,如果企業破產,任何經濟損失都不如信用和聲譽損失重要。可見,在中國這樣的關系型社會,信守承諾是很受重視的。如果壹個國家的社會資本高,人民的誠信和公共道德強,那麽即使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完善,那個國家的人民也不太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因此社會資本可以作為吸引外國高科技企業的重要機制。為了檢驗這壹機制,我們考察了不同省份社會資本水平的差異對外資高科技企業投資行為的影響。我們的主要結論如下:(1)在控制了各省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保障水平、政府誠信水平、金融發展水平、同行業密集度、上下遊行業密集度、基礎設施建設、薪酬水平、人力資源豐富度和政策優惠度後,社會資本較高的省份更容易吸引外資高科技企業進入。而且,在社會資本高的省份,外資高新技術企業更願意與當地企業組建合資企業,有更強的研發投入意願(2)在社會資本高的省份,外資高新技術企業的R&D強度逐年增加;相反,在社會資本較低的省份,外資高科技企業的R&D強度逐年下降。這個結果和我們的理論預測是壹致的,說明外資高科技企業逐漸了解當地的社會資本,逐漸積累經驗,逐漸對當地人的誠信做出反應。這些結果回答了本文的第二個問題:在知識產權保護薄弱的國家,社會資本可以起到替代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此外,為了更清楚地理解社會資本的作用機制,我們還考察了外國投資者來源國的社會資本和國家文化如何影響投資國(中國)的社會資本效應。我們得到以下結論:(1)如果國外的高科技企業來自社會資本高的國家和地區,他們會更加註重合作夥伴和員工的誠信,因此會選擇在社會資本高的地區投資R&D。(2)如果外資高科技企業來自中國文化背景差異非常大的國家和地區,由於文化差異較大,外國投資者對中國的投資環境非常陌生,因此為了降低風險,也會選擇投資社會資本高的省份。(3)來自高風險厭惡國家和地區的投資者也在更大程度上依賴於投資地區的社會資本水平。(4)與其他國家的外國投資者相比,有中國血緣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更少依賴於投資地區的社會資本水平,因為他們可以使用其他機制,如基於關系和聲譽的治理機制來應對當地人的不誠信行為。(5)歷史上交戰過的雙方仍然難以忘記仇恨。歷史上與中國交惡的國家和地區越多,投資者越不願意與中國企業建立合資企業,也越不願意在中國從事R&D活動。鴉片戰爭以來這些國家與中國的戰爭次數每增加壹次,兩國投資者建立合資企業的概率就減少3.2%,來自這些國家的高科技企業在中國的R&D強度就減少0.6%。這些研究成果從多方面拓展了“文化與金融”這壹新興領域的研究。全文共分六章,各章主要內容如下:第壹章為緒論。本文主要介紹了論文的研究思路和分析框架。具體包括:研究背景、研究問題、研究思路、研究內容、研究的改進與創新等。第二章是文獻綜述和理論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和企業融資”和“社會資本和企業融資”是跨學科領域。目前,這方面的文獻很少。作者綜合運用經濟學、金融學和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分析和闡述了知識產權保護和社會資本對高新技術企業融資、R&D投資、R&D產出、投資區域選擇和股權結構選擇等財務決策的作用機制。第三章分析了制度背景。首先,介紹了中國現有的主要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以及中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簽署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然後我們討論了中國不同省份知識產權執法的差異。最後,我們分析了中國不同國家(地區)和省份社會資本水平的差異。第四章研究了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外部融資、R&D投資和R&D產出的影響,具體檢驗了知識產權保護對高新技術企業投融資決策的三種機制。第五章研究了社會資本對外資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區域選擇、股權結構和R&D投資的影響,進而探討了外資高新技術企業來源國的社會資本和國家文化如何影響投資國的社會資本效應。第六章是對本文研究成果的總結,包括研究結論和啟示。本研究的主要改進和創新之處在於:第壹,知識產權保護薄弱的國家如何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這是世界各國政府、企業和學術界共同關心的問題。如果要研究這個問題,恐怕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的數據能比中國的數據更有說服力,因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差,高科技產業發展快,沒有哪個國家能比得上。如何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又快又好地發展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是困擾世界、令世界矚目的問題。本文利用中國科技部提供的2001-2005年中國所有高技術企業的數據庫,對這壹問題進行了系統的研究。首次從理論和實證上分析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外部融資、R&D投資和R&D產出的影響,並率先指出社會資本可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替代機制,在外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區域選擇、股權結構和R&D投資中發揮重要作用。本文的結論不僅可以為中國政府制定未來幾十年的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制度建設提供決策依據,也有助於其他國家了解和借鑒中國發展高技術產業的成功經驗。其次,本文是第壹篇將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引入公司金融研究領域的論文。以往的研究主要討論了不同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不同法律規定對經濟增長(Gould和Gruben,1996)、技術變革(Moser,2005)和外國直接投資(Javorcik,2004;杜等,2008)。這些研究不涉及對公司財務的研究,其采用的跨國研究方法也無法考察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水平的影響,因為各國既有不同的法律規定,也有不同的執法水平,無法明確區分。我們采用跨省研究,而不是跨國研究,因為同壹個國家的不同省份只有執法層面的差異,而沒有立法層面的差異,這使得我們可以重點研究執法對企業財務決策的影響。第三,本文首次提出社會資本可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替代機制,並率先應用“社會資本”的概念和原理來研究外資高科技企業的投資地域、股權結構和R&D投資的選擇。雖然已經有很多關於社會資本對經濟增長影響的研究(LLSV,1997;Knack和Keefer,1997),金融發展(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4a),股票市場參與(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8a),雙邊貿易和跨國投資(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8b)和風險資本(Bottazzi,Da Rin和Hellmann,2008),但這是首次將社會資本引入股權結構選擇和R&D投資決策的新研究領域。第四,本文率先構建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各種執法指標。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壹個國家是否頒布了壹些旨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或者簽署了壹些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來評分,從而構建壹個知識產權保護指數(Park and Ginarte,1997)。但這種指標只是說明壹個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否完善,並不能用來衡量知識產權保護的執行力度。本文構建的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指數有望為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和經濟金融領域的研究提供分析工具和檢驗方法。第五,本文具體分析了法律對企業融資的作用機制,從而在壹定程度上拓展了“法律與金融”領域的研究。自拉波爾塔(La Porta)、洛佩茲-德-矽烷(Lopez-de-silians)、施萊弗(Shleifer)和毗濕奴(Vishny)(以下簡稱LLSV)開始“法律與金融”的研究領域以來,雖然目前該領域的研究備受關註,但研究者始終無法清晰地解釋宏觀層面的法律保護影響微觀層面的企業融資行為的經濟機制。為了解決這壹問題,本文選擇了壹部“特殊”的法律——知識產權保護法,並選取了與這部法律密切相關的高新技術產業,提出、檢驗並證明了法律(知識產權保護法)通過三大經濟機制影響企業(高新技術公司)的融資行為:(1)減少外部問題;(2)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3)降低代理成本。第六,本文還對“文化與金融”這壹新的研究領域做了壹些有益的拓展。作者研究了外國投資者來源國的社會文化如何影響他們在中國的投資行為。其中,社會文化包括:文化差異、血緣關系、風險規避、社會資本、戰爭歷史、語言、地理距離等諸多方面。到目前為止,“文化與金融”領域的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只有壹些零散的研究(見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6)的研究總結),因此這壹領域的任何拓展都有利於吸引越來越多感興趣的人在前人的基礎上進行更深入的探討。第七,本研究參與了學術界的壹場大辯論,即中國經濟增長強勁與制度缺陷明顯的悖論。Allen,Qian和Qian(2005)認為的法律與經濟發展理論很難解釋為什麽中國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但經濟卻發展迅速。因此,他們認為法律對於經濟發展來說並不是必須的,中國的經濟增長是由於聲譽機制和關系機制等壹些替代性治理機制的存在。Ayyagari,demir guc-昆特和Maksimovic(2007)批評Allen,Qian和Qian(2005)誇大了聲譽和關系機制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範,莫克,徐和楊(2007)也批評說,中國經濟增長快於發達國家只是因為中國人均GDP的起點比較低,所以有很大的增長空間。本文壹半支持壹半反對Allen,Qian和Qian(2005)的觀點。我們的跨省研究表明,法律在中國經濟增長中發揮作用,因為需要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這可以促進高科技企業的發展,但也存在法律的替代機制——社會資本可以吸引外國高科技企業投資。這些結果意味著,壹個國家或壹個行業的發展不是照搬西方法律制度就能壹蹴而就的,重視和加強法律的執行力度非常重要,而法律之外的因素,如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保護和傳承五千年文明史遺留下來的儒家誠信文化,夯實我們的社會資本基礎,同樣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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