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侵犯知識產權的要素
1,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實際的損害後果,包括財產損失或精神痛苦。對此,中國知識產權法有如下規定:
(1)《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匯編,第46條規定,未經表演者許可錄制,都是侵權行為。如果侵權人只是復制、組裝、記錄,既不使用,也不出售、贈送,當然不會造成損害後果。根據民事法律關系保障措施的補償性特征,其不應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很明顯,這些行為在性質上屬於侵權行為。
(2)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制造和許諾銷售。如果侵權人只是制造或者許諾銷售專利產品,而既沒有使用,也沒有銷售或者贈送,同樣,也不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專利法》第57條明確將其界定為侵犯專利的行為。
(3)《著作權法》第49條、《專利法》第61條、《商標法》第57條分別明確,立即侵權屬於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們知道,立即侵權的本質是壹種很可能造成危害的行為,但並未造成危害後果,但仍構成知識產權侵權。
從上面可以看出,從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來看,知識產權侵權的構成不是基於損害事實。
2.主觀過錯。有學者認為侵犯知識產權屬於壹般侵權,主張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學者認為這種侵權行為具有多種屬性,包括壹般侵權、侵權、妨害、侵占等行為,主張根據行為性質的不同分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學者主張引入無過錯責任原則。筆者認為,與侵權法中的侵權行為相比,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確實具有諸多屬性,既包括壹般的有過錯侵權行為,也包括所謂的無過錯侵權行為。比如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和《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善意使用和銷售的行為仍構成侵權。能夠證明其有合法來源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只免除賠償責任),同時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顯然,這裏所說的侵權行為不僅不需要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構成要件,也不需要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構成要件來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因此,概括所有知識產權侵權的構成要件,主觀過錯不應被納入,否則知識產權侵權的外延會被不適當地縮小,如將無過錯侵權排除在知識產權侵權之外。
第二,侵犯知識產權主要分為四種類型:
第壹種是商標侵權,這是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因為這是最明目張膽的壹種侵權。在1998之前,這種侵權行為發生的比較多,近年來隨著大多數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逐漸減少。
但企業在商標使用過程中仍應註意地域和時間問題。有些商標的使用有地區限制。比如某種產品的商標可以在美國使用,但在意大利不能使用,因為在某個地區使用商標需要商標所有人的授權。此外,商標還有時間限制。商標的期限可能是10或20年。超過這個期限還在使用的,可能會被起訴侵權。
二是侵權行為是復制他人的外觀、結構和原理。這類侵權行為近年來發生最多,占整個侵權案件的80%。
第三種侵權是對商品顏色、包裝、固定物的涉嫌侵權。說到商品的顏色,可能有人會懷疑顏色是否也能構成侵權,但其實是有這種事的。壹些外國商人非常狡猾。他們可能在某個區域註冊了自己產品的顏色,其他廠商的產品進入該區域就不能用這個顏色。比如美國伊利諾伊州,出口到這個地區的扳手不能用紅色。其他廠家也會因為抄襲別人的包裝和樣品而引起知識產權糾紛。此外,最容易被忽視的侵權行為之壹是展會商品的固定物侵權。所謂固定物,就是固定陳列商品的附件。如果參展商不註意,也會構成侵權,因為所有產品在展會期間都有商業行為。
第四類是樣本侵權。之前的展會,樣品侵權還是發生的比較多,占20%。
第三,侵權判定的標準
1.在無妨礙的非法理由下,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肖像權人肖像的行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3.惡意侮辱、醜化他人肖像。
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壹是使用肖像,二是未經肖像所有人同意或者無正當理由使用肖像。具體來說,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權利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肖像的;
(二)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權利人同意,展示、公開、展示、復制、發行權利人的肖像的;
(三)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權利人肖像的;
(四)超出權利人許可的地理範圍使用權利人肖像的;
(五)未經權利人許可,在期限內使用權利人肖像。帶給妳知識產權侵權的所有要素。侵權行為的發生是法律不允許的,也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壹定要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