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
(2013)大民四終字第5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系大連某大學,住所地為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陵水街道淩海路1號。
法定代表人為王祖,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傑謀,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漢族,該校教師,住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陵水路青田花園2-2-1。
委托代理人:吳山,遼寧斐然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方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車公莊西路19號華通大廈A座6層。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女,6月1979+11日出生,漢族,該公司部門經理,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金霞北園4-4-1號。
委托代理人:胡建,北京市中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大連某大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方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舟公司)發生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壹案,不服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本院於2065438+2003年5月29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劉傑謀、吳山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XXX方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胡建到庭參加了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審中,方舟公司訴稱,我公司與大連大學於2007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簽訂合作協議,大連大學委托我公司完成通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開發。我公司按約定完成了軟件開發,並將成果交付給大連某大學。軟件於2010年9月20日通過驗收。大連某大學未按約定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判令大連某大學支付軟件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同期利率計算)。
大連某大學原審辯稱,不同意某方舟公司的訴訟請求。1.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範》第五條規定“某方舟公司在系統驗收時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件及其源代碼”,但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該合同義務,我校無奈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故我校無義務支付剩余款項。2.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我校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不是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件的驗收。通過驗收並不代表其交付的軟件合格。
壹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30日,大連某大學作為受托人之壹,與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技術開發(委托)合同》,接受航道局委托,承建長江南京至六河口段某航道及智能航運建設示範工程網絡設備采購、集成及應用軟件開發標段。2007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作為甲方的大連某大學與作為乙方的某方舟公司簽訂了《關於乙方協助甲方開發上述標段部分(以下簡稱SZHD-04標段)的合作協議》。協議約定:1。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完成SZHD-04標段合同文件中的以下主要內容:(1)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開發;(2)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安裝和調試;(3)航標遙控標準的編制;(4)為用戶提供相關技術培訓。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負責整個項目以及與業主和附屬單位的協調和管理;(2)負責向乙方提供SZHD-04合同中與合作項目相關的內容;(3)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開發過程中所需的附屬單位的技術數據和測試產品;(4)負責向乙方提供詳細、準確的合作項目技術說明書,並由雙方簽署;(5)負責向乙方提供40萬元用於項目合作開發,甲方驗收合格後支付。3.乙方權利義務:(1)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要求組織人員協助研發;(2)乙方應統壹服從甲方的項目管理和調度;(3)乙方保證合作項目完全符合SZHD-04合同及雙方簽署的技術規範的要求;(4)乙方保證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合作項目。4.甲乙雙方合作完成本協議規定的項目內容的時間為SZHD-04合同開始後三個月。5.合作項目的驗收標準是SZHD-04的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範。6.違約責任:(1)如乙方未按約定完成協作項目,甲方可不支付本協議約定的款項……(3)如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協作費,乙方有權按實際損失向甲方主張違約金。.....10,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附件技術規範第五條“系統開發計劃”規定“系統開發期為2007年6月6日+00日至2008年2月28日。該系統采用分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相結合的方法。.....(5)在1之前完成系統的所有功能。(6)2月10前,完成系統所有功能的現場測試,階段驗收和交付。(7)2月20日,系統驗收。驗收時提交以下材料和文件:a .完整的系統功能軟件及其源代碼;b .系統開發文檔,包括需求分析、總體設計、詳細設計、測試計劃和測試報告等。c用戶手冊(包括在線幫助)。(8)2月28日,系統竣工驗收。”雙方代表簽署協議。2008年6月65438+10月10,某方舟公司按約定完成了系統的全部功能。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大連某高校向某方舟公司支付合作開發費20萬元。大連某大學以“某方舟公司未提供系統功能軟件源代碼”為由,於2008年2月28日未能完成驗收,至今未支付剩余開發費用20萬元。
2008年6月5438+2月31日,方舟公司員工王勇給大連某大學項目經理王德強發了壹封郵件,內容為“王老師您好,這是南京項目的最新源代碼,請查收……”,郵件附件命名為“航標業務系統(源代碼)081230。2010,65438+10,19,王德強給王勇發了壹封郵件,內容是“王經理:您好。交通部計劃於2月底或3月初對長江南京某航道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現在楊老師已經去南京準備驗收材料了。貴公司承擔的航標通信模塊和業務管理系統的源代碼沒有提交給我們,影響了我們和貴公司的聲譽。希望貴公司能按照我們之間的約定提交所有源代碼,以免影響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付款。”第二天,王勇給王德強發了壹封郵件,內容是“1”。關於源代碼,我公司已於2008年2月31日星期三16:19發送到您在雅虎的郵箱中。當時的理由是交通部驗收工作,然後驗收成功。2.2009年,妳每次問20多萬的款項,都說受理結束了,等著南京的審計工作。對我們來說,這個項目的培訓和驗收工作已經結束。3.目前我們堅持售後服務...4.請結清項目余款20萬元,以支持我們對該項目的售後服務,否則我們將無法支持該項目的售後服務,後果自負。5.關於20萬項余額的結算日期,請給我們壹個明確的答復。”2010年2月2日,王德強給王勇發了壹封郵件,內容是“王經理:您好。南京的航道工程將於2月28日竣工,運營壹周年。交通部計劃3月初在南京召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會。特此通知。”在這封郵件中,大連某大學沒有再提及源代碼。大連某大學在訴訟中,不承認某方舟公司員工王勇發給王德強的“航標業務系統(源代碼)081230.rar(4.7M)”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源代碼。
此外,2010,長江南京至柳河口段某航道及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交通運輸部竣工驗收。
壹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有技術開發(委托)合同、合作協議及其附件技術說明書、公證書(2011)京證內證字第20678號、銀行電匯憑證、會計憑證、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支持。
壹審法院認為,雙方應根據協議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合法有效。某某方舟公司已完成開發任務,大連某某大學應按照約定履行支付開發費用的義務。雙方約定開發費用為40萬元。支付20萬元後,大連某大學剩余開發費用至今未支付,構成違約,應繼續履行按約定支付剩余20萬元開發費用的義務。大連某大學逾期付款也給某方舟公司帶來了相應的利息損失,故壹審法院支持了大連某大學支付軟件開發費2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大連某高校提出“某方舟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的‘某方舟公司在系統驗收時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件及其源代碼’的義務,其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了相關工作”“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不是對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件的驗收。驗收不代表方舟公司交付的軟件合格”,因為大連某高校委托方舟公司開發的通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是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壹部分,如果這部分未通過驗收,則整個項目不能通過驗收。某某方舟公司也已提供證據證明其向大連某大學提供了該項目的源代碼,但大連大學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件不合格,且該源代碼並非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自行組織工作完成相關工作。故壹審法院未支持大連大學的上述辯護意見。
綜上,壹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壹百零七條、第壹百零九條、第壹百壹十二條、第壹百壹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大連大學向原告北京方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 Ltd .軟件開發費2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自2010日起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 370元(原告已預交),被告大連大學承擔4 300元,原告北京方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承擔3 070元。”
宣判後,大連某大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理由如下:首先,方舟公司的合同義務包括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開發、安裝、調試、編譯和技術培訓。應於2008年2月20日交付完整的系統功能軟件及其源代碼,其交付的技術成果必須經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並由雙方在系統驗收表上簽字。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件、源代碼等文檔,未能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壹審法院只查明了某方舟公司郵寄提交源代碼的事實,沒有審查某方舟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義務,就認定其已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判令大連某大學支付該款項,證據不足,與事實不符。其次,方舟公司交付的源代碼不符合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僅提供電子郵件證明其交付了源代碼,未證明附件中的內容是否為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以及源代碼是否符合技術和功能指標,也未證明其驗收合格,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其交付的源代碼。最後,對合同的履行有爭議的,由有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壹審法院認為,大連某大學提供的源代碼不被認定為合法源代碼,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是適用法律錯誤。
某某方舟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正確,依法應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具體原因如下:第壹,大連某高校稱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件達不到要求,其采用了他人開發的軟件,但其並未提交任何證據,這也與其在郵件中的說法相矛盾。二、大連某大學否認收到源代碼為其依賴20萬元滯納金制造借口,某某方舟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三、原審判決對雙方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合法的。被上訴人證據充分,無需進壹步舉證。大連某大學應拿出足以推翻現有證據的反證,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四、原判決對雙方當事人公平合理,能夠達到簽訂合同的目的。
本院經審理,確認了原判認定的事實。
二審期間,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證據1、技術開發(委托)合同,用以證明整個項目的金額為1192萬元,由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部分僅占整個項目的3.3%。整個項目通過驗收並不代表由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項目合格,大連某高校有能力自行開發涉案軟件。
證據2。源程序光盤由大連某大學完成,用以證明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程序在驗收項目中未被采用,整個項目的驗收並不能證明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程序是合格的;
證據3。(2013)大證民字第41591號公證書,內容為165438+2008年10月25日。大連某大學已明確要求某方舟公司提交其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並要求其於2009年2月6日再次提交。
證據4。司法鑒定意見書,用以證明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不符合合同要求。
某某方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不同意二審後對大連某大學提交的所謂新證據進行質證。1.上述證據與壹審認定的事實不符,與其之前的陳述相矛盾,是偽造的證據;2.這些證據與本案無關,是大連某高校單方的事情,與雙方合同的履行無關;三、上述證據已經超過舉證期限,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新證據。
我院對上述證據的鑒定意見如下:證據1是大連某大學與南京長江航道局簽訂的技術開發(委托)合同,該合同由大連某大學在壹審中提交並被壹審法院受理,二審中不應再次提交,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重復認定。證據2是關於大連某高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在規定時間內開發軟件的相關證據。但由於證據是電子數據光盤,易修改,無痕跡,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某某方舟公司不認可該證據,軟件成果本身不能證明其研發主體,我院不予采信該證據。證據3中的電子郵件已經過公證,其真實性應予認可。郵件內容為涉案雙方關於軟件交付的溝通,與本案相關,本院予以受理。證據4是在二審開庭後提交的,但大連某大學在壹審開庭時提交了鑒定申請,後被我院司法技術科以無資質鑒定機構為由駁回。由於這份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大連某高校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鑒定時未對鑒定材料,即2008年6月5438+2月31日王德強電子郵箱收到的電子文件《航標業務系統源代碼》的輸出計算機的清潔度進行檢查。
我們還發現,2008年10月25日,165438,大連某大學的王德強給某方舟公司的王勇發了壹封郵件,內容是“妳好。前期發的源碼(通信和業務系統)不完整,缺少工程文檔、解決方案文檔等。請王總在今天中午前發給我,以便提交給用戶。目前驗收資料缺少這兩部分源代碼,勢必影響驗收前軟件系統專家評審會的召開,從而影響驗收進程。請王總配合提交源代碼。”2009年2月15日,王德強給王勇發了壹封郵件,內容是“王經理:您好。南京航道局已定於2月26日、27日對某航道工程進行專家評審會和工程驗收,通知已下發。請王經理在17前發給我最新完整的航標業務和通信源代碼,供用戶(監理)驗收。也請王總安排王波25號來寧報到。謝謝大家。”2009年2月23日,王德強給王勇發了壹封郵件,內容是“您好,王經理,附件是26日應用軟件系統開發質量評估會議議程和27日移交驗收議程。請王經理收下。這種接受是非常重要的。請王總以大局為重。妳我都經不起任何差錯。希望我們都從頭到尾,盡快安排王波到現場,做好這次驗收工作。”
2013年7月6日,我院對大連某大學項目總監王德強進行了詢問。王德強認可通過驗收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使用的是方舟公司開發的接口,其從未將自行開發的涉案軟件告知方舟公司。
我們認為,方舟公司與大連大學簽訂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開發合作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方舟公司是否已充分履行了涉案軟件開發義務,方舟公司對此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方舟公司提交的雙方電子郵件公證書內容,其於2008年6月5438+2月365438+10月向大連某高校項目負責人發送了最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代碼》電子文件,並持續做售後服務至6月5438+00。2009年9月23日,大連某高校項目負責人要求某方舟公司安排人員參加26日的應用軟件系統開發質量評審會及次日的移交驗收,並邀請某方舟公司王經理參加2010南京某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會。結合長江南京至六合口段某航道及智能航運示範工程於2010年9月20日通過交通部驗收的事實,可以認定方舟公司已交付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並通過驗收,已完成其在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然而,舉證責任的分配並不是壹成不變的。在某某方舟公司已初步完成自己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大連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壹審法院沒有不當分配舉證責任,上訴人大連大學關於壹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是適用法律錯誤的辯護意見被本院駁回。
大連某大學訴稱,方舟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主要原因是方舟公司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件和源代碼文檔,未能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關於項目交付時間,雖然合作協議所附技術規範規定2008年2月20日進行系統驗收,但合作協議規定某櫃項目完成時間為SZHD-04合同開始後三個月。鑒於涉案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是長江南京至六合口段某航道及智能航運示範工程整體項目的子項目,項目完成時間受整體項目進度制約,故方舟公司需要大連某高校提供所需技術資料,並服從大連某高校的項目管理和調度,完成軟件開發。而且方舟公司提交最新源代碼的時間是2008年2月31日65438+2月365438日,其原始源代碼的提交時間早於這個時間,在2008年10月25日165438+的郵件中也得到大連大學的認可。同時,大連某大學在與某方舟公司工作人員的溝通中,從未對交付時間提出異議,應當認定其履行了某方舟公司的期限。根據誠信原則,大連某大學不能再以此為由拒絕支付開發費用。關於驗收,合作協議所附技術規範中規定“由用戶指定的第三方對系統軟件的功能和技術指標進行測試,當測試結果和檢查結果符合驗收條款的要求時,雙方應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雖然雙方沒有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但大連某高校的代理人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只要第三方用戶滿意,驗收合格。而且根據2009年2月15日和2009年2月23日大連某大學的郵件內容,大連某大學已通知某方舟公司派員參加南京航道局組織的整體工程驗收。因此,某方舟公司承擔的分項工程未簽字驗收的責任不在某方舟公司,但通過整個工程的竣工驗收,可以認定該分項工程驗收合格。
大連某大學辯稱,受理的項目是自己人員開發的,但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且從案件事實來看,合作協議約定大連某高校驗收合格後支付開發費40萬元,而大連某高校於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即方舟公司按合同約定完成系統全部功能時支付開發費20萬元。方舟公司多次催促剩余開發費時,始終沒有提出放棄方舟公司開發的軟件,自行開發。也沒有要求方舟公司終止或解除合同。而是在2009年和2010給方舟公司工作人員發郵件邀請他們參加應用軟件系統開發質量評審會和南京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會,這顯然是違背常理的。而且大連某高校的項目負責人也認可交通部受理的涉案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使用了方舟公司設計的接口。所以大連某大學不能證明其主張的驗收項目是自己研發的,我校不予采納。
綜上,某某方舟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大連某某大學未支付剩余費用,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價款、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大連某大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 300元(已由上訴人預交),由上訴人大連大學負擔。
這是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