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終結的法律規定主要見於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壹)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5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第106條規定:“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載明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和第234條是關於執行最終裁決的主要規定。
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屬於“(壹)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這六種情況,由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終結執行案件的執行,並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分析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的各種情況,當然不是全部結案的情況,甚至不是結案的主要情況。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全部實現的,不列入本條關於終止執行的規定。
二、執行有關規定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規定:“結案的方式為: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已經全部執行完畢;(二)裁定終止執行的;(三)裁定不予執行的;(四)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這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法律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分為四種。第壹種方式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第二種方式是執行終結,第三種方式是不執行,第四種方式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姑且把這四種執行關閉方法簡稱為:完成執行、終止執行、終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壹規定將裁定終結執行作為結案方式之壹,是四種結案方式之壹,在四種結案方式中位列第二,但不是唯壹的結案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壹規定非常重要和明確,除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壹)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在這六種情況下,應當以裁定終結執行作為結案方式,另外還有三種結案方式(自執行、不執行、和解)。
三、具體分析各種結案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結案方式為:(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很明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已經全部執行完畢”是壹種結案方式,與“裁定終結執行”並列,這種(1)情形不應包括在與之並列的第六種情形(2)中,即小情形(6),即“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可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並不包括“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已經全部執行完畢”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執行案件的方式是: (三)裁定不執行;”同樣,“裁定不執行”也是以“裁定終結執行”結案的壹種方式,這種情形(3)不應列入與之並列的(2)的第六種情形,即第(6)項的小情形,即“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可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並不包括“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規定:“執行案件的方式是: (四)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同樣,“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也是壹種結案方式,與“裁定終結執行”並列,而這(4)種情形不應列入與之並列的(2)第六種情形,即第(6)項的小情形,即“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可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款“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並不包括“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
四、案件的執行不僅僅是裁定終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結案方式為: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已經全部執行完畢;(二)裁定終止執行的;(三)裁定不予執行的;(四)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結案方式有四種,完成履行、終止執行、不執行、執行和解。裁定終結的執行只是執行結案的四種方式之壹,而不是執行結案的唯壹方式。
在壹定範圍內,特別是在國家賠償工作中,習慣上認為執行案件結案,其結案方式必然是終止執行裁定。如果壹個執行案件沒有最終執行的裁定,該執行案件不能視為執行完畢,也不能視為執行案件結案,而是仍在執行過程中。這是某種普遍的認識。
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來看,符合終止執行相關的六種情形的,裁定終止執行。符合不執行的相關規定,將裁定不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已經全部執行的,執行裁定不終止。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的,不存在最終執行裁定。在具體的執行案件中,要視執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執行案件結案方式,而不是用裁定終結執行作為執行結案方式。
五、執行終結裁定文書樣式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文書樣式(試行)》進入了終審執行裁定書樣式,這個終審執行裁定書樣式引用的法律條文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款(註:此處應為筆誤,包括該條全部六項,而不僅僅是該條第六項)。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還應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5條的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執行法律文書的樣式來看,終止執行裁定僅適用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六種情形,其他情形不適合執行。執行文書中終止執行裁定的文書樣式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 (2)條的具體規定和相關精神。
六、關於執行結案辦法有關規定的初步思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規定:“結案方式為: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二)裁定終止執行的;(三)裁定不予執行的;(四)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根據相關規定,執行案件有四種結案方式:執行完畢、執行終結、不執行、和解執行。有些案件要有相應的裁定才能結案,比如執行終結,不執行的要裁定不執行。對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執行完畢。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沒有明確規定要出具相應的裁定書來反映案件的執行情況。對於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的,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並未明確規定要出具相應的裁定書來體現案件的執行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文書樣式(試行)》也未錄入相關執行和解法律文書樣式。
眾所周知,執行結案是壹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它標誌著事務執行的完成,案件執行的完成。在這壹重要環節中,我們可以看到,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終結執行和不執行),應當作出相應的裁定,以體現執行的終結。但在某些情況下(執行完畢和執行和解),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要作出相應的裁定來體現案件的執行情況。這是相關規定在結案方式上的不壹致。都有不同的結案表現,總讓人覺得案件執行不夠規範和完善。
按照有關規定,終結案件執行,裁定結案。如果裁定不執行,將裁定結案。可以認為,對於已執行的案件,也可以按照終結執行和不執行文書的樣式要求作出,裁定可以作為結案的方式。對於和解執行的執行案件,也可以按照本文書樣式的要求作出終止和不執行,裁定可以作為結案的方式。這是壹個探索性的想法,但應該是有意義的。應當以壹份規範的文書作為各類執行案件結案的統壹、壹致的依據,使執行工作更加規範、嚴肅,執行案件是否結案壹目了然,而不是深入具體的執行案卷,仔細閱讀和解協議、相應的拍賣、變賣裁定、執行筆錄等。,然後確定執行案件是否已經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