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當事人實現權利的最後壹道程序。執行的速度和效率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為有效遏制個別法官拖延執行的現象,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頒布了《關於案件執行若幹時限的規定》,對執行程序中不同階段的時限做出了明確規定。總結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十個“時限”:判決執行申請時間=判決生效時間(壹般為7天)+判決確定的給付時間(壹般為30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判決生效後2年內。1.壹個案件的壹般解決期:6個月。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執行法院壹般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確保具體行政行為實現的案件,此類案件壹般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報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執行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2.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法院立案後,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承辦人確定後,法院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申請符合回避條件的法官回避。三。開始實施的時限:3天內。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執行措施。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4.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時限:3日內。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和義務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執行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本規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舉證責任。5.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進行核實的時限:5日內;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期限:10天。被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被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核實、查證。情況緊急時,應立即檢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確有困難,人民法院需要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申請調查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壹般應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收入、到期債權等資產的調查。不及物動詞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天內。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根據案件進展需要對被執行財產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以壹定方式完成對拍賣機構的評估、選擇。7.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期限:5日內。執行中發生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轉移需要登記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完成協助執行義務。8.執行異議審查時限:15天;完成時限:1個月。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和執行案卷後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人民法院壹般應在1個月內完成執行異議審查。需要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九、聽證期限:10天;提出審理和處理意見的期限:5日內。對執行異議審查需要舉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舉行聽證後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舉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後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十、法律文書審批時限:7日內。實施強制措施和制作強制執行法律文書需要提交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完成審批手續。上述期限基本上是指壹般情況下的案件期限,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以下情況不計入案件期限:1。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期間,主要指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難以送達的,人民法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期間;2.暫緩執行期間主要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以及暫緩執行的期間。擔保有期限的,中止執行的期限與擔保期限相同,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3.中止執行的期限;4 .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5.與其他法院的執行糾紛,應報* * *上級法院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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