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正)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規定
發布日期:2014-01-08訪問量:184字號:[大中小]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條例》於2008年修訂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條例》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法令號。貴陽市人民政府128)修改為:
第壹條修改為:為進壹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水平,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第四條修改為: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適用本規定。刪除第六條第二款。
三。第七條修改為: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應當根據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編制詳細規劃時,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按照《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控制指標表》(表1)執行。
第四,增加?住宅間距必須進行日照分析,建築與住宅的間距應滿足日照間距及本章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作為第十四條第二款。
5.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山墻間距不得小於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墻朝向縱墻,進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間距不應小於10米;山墻不得開窗(高通風窗除外),不得選擇陽臺,山墻開間兩側不得設置陽臺;山墻或進深超過12米的山墻應按照開窗面的日照間距開啟,陽臺設置不應超過建築寬度的三分之二。
6.第十六條修改為:中高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山墻面允許設置高通風窗,窗洞口尺寸不得大於0.6m?0.6米,高窗下緣距地面應大於等於1.8米。
七。第十八條修改為:24米以下公共建築與中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第十九條修改為:高層建築與高層建築以下房屋的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南北向布局的,高層建築與北側居住建築之間的距離應當至少為30米;
(二)南北向布局,寬度小於等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南側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20米;寬度超過40米的高層建築與南側住宅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4米;
(三)建築方向為東西向的,高層建築與東西兩側房屋的距離至少應為24米;
(四)高層建築山墻小於或等於15米時,與中高層居住建築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13米;當大於15m或開窗時(透氣高窗除外),按本條第(1)、(2)、(3)項執行;高層建築不得開窗(透氣高窗除外)或挑陽臺。
9.第二十條修改為:非居住高層建築的窗間距應當在南北方向平行布置,間距不得小於24米;東西平行布置,間距不得小於20米。
X.增加?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設工程,不得在毗鄰道路壹側設置露天陽臺和實體圍墻。?作為第三十壹條第二款。
11.第五十條第(壹)項修改為:公共建築、公共服務設施和住宅按照附表6《停車位指標表》的規定執行。
十二。增加?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所稱中高水平以下、高水平以下均含本數。?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十三。第六十條修改為:第六十壹條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008年2月38+0日前已批準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建設項目,按照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執行,2004年4月38+0日前未批準且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建設項目,以及本規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報建的建設項目。第六十壹條改為第六十二條。
14.刪除《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條例》附表1的內容。《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條例》附表2、3、4、5、6、7、8依次修改為附表1、2、3、4、5、6、7。
十五、附表七修改為:
十六、增加?13.架空樓層:指建築物底層或高層塔樓首層無任何結構圍護的建築樓層。架空地板的高度應大於4.2米,小於4.8米。架空層只能提供免費、便捷、直達綠地、休閑空間,全天免費向業主開放,不得設立經營項目?作為對《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壹中術語13的解釋。
十七、增加第壹條?14.結構(設備)轉換層:是指建築物上部與下部之間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產生的結構(設備)轉換,樓層上部與下部采用不同類型的結構(設備)。當結構(設備)轉換層單獨設置時,層高應小於2.2米。?作為對《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壹中術語14的解釋。
十八、《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條例》附錄2第二條計算規則?建築面積計算?修訂為:
(1)建築面積按國家標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05)計算;
(2)花園和封閉陽臺按GB/T50353-2005中陽臺/2面積的計算規則執行;
(3)高度小於2.2米的結構(設備)轉換層,建築底層或塔樓首層高度大於4.2米小於4.8米的架空層,用作通道、綠化小品、居民休閑設施等。,可以不計算建築面積;
(4)地面以上小於1.5米且高度小於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屋面水箱、電梯控制室、出屋面樓梯間、無柱雨篷、柱廊、高度小於2.2米的懸挑腳手架層、高度小於2.2米的夾層、結構(設備)層,可忽略規劃建築面積。
十九。增加?高度小於2.2m的結構(設備)轉換層和無結構圍護的懸挑腳手架架空層,高度大於4.2m小於4.8m的架空層在建築底層或塔樓首層無結構圍護,用於通行、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閑設施等,不計算容積率。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二第三條的計算規則?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的計算?第(4)項。增加?建設項目使用和開發地下空間的,其地下建築面積不計算容積率。?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二第三條的計算規則?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的計算?第(5)項。
二十、《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條例》附錄2第七條計算規則?建築層數的計算?修改為:建築物朝向空中且高度在2.2米以上的,從自由面起計算建築物壹層至頂層。高度小於2.2m的結構(設備)轉換層、高度大於4.2m小於4.8m的懸挑腳手架架空層、無結構圍護的架空層、高度等於或大於2.2m的頂層不算建築樓層,但應計入總高度並單獨說明。
本決定自2008年2月6日起施行。《貴陽市規劃技術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法令號。128貴陽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貴陽市人民政府第29號令《關於修改<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水平,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城市設計、景觀規劃和建築總平面設計必須遵守本規定。
所有規劃應采用貴陽獨立坐標系和1956黃海高程系統。
第三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和實施,應當遵守本規定。城鎮個人住房(包括城鎮居民住房和農村個人住房)另行規定。
本規定未明確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執行。
第四條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城市建設用地的分類和適用範圍
第五條城市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城市土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
第六條建設用地的適宜建設範圍應當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三章能力建設的控制指標和規定
第七條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編制詳細規劃時,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按照《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控制指標表》(表1)執行。
第八條住宅小區及以下配套的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工業廠房、倉庫、軍事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指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條建設用地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應當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確定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
建設用地不足2萬平方米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附表1執行。
第十條多層民用建築建設用地小於1000平方米,高層住宅建設用地小於2000平方米,高層公共建築建設用地小於3000平方米,不得單獨建設。
第十壹條中心城區商業幹道建設項目能夠提供地面廣場、下沈廣場、公共停車場、屋頂平臺、通道、綠地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對社會而言,在滿足規劃要求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適當提高容積率,增加的建築面積按附表2《提供開放空間和增加建築面積控制表》控制。經批準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原建築面積的25%,已作為空地的不得改作他用,不得新增建築物。
第十二條建設用地內存在不同性質建築物的,應當劃分建設用地範圍,分別計算建築密度和容積率。商業或商住綜合體建築,建築密度按附表1公共建築指標執行,建築容積率按不同建築面積換算合成。商業面積或辦公面積小於建築面積的10%,或僅底層為營業或辦公綜合住宅的,按居住面積計算建築容積率,建築容積率按附表1指標執行。
第十三條建設用地可以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可以直接進入建築物屋頂並到達建築物的消防通道,其建築密度不得大於60%。
第四章建築間距
第十四條建築間距必須符合消防、衛生、環保、綠化、安全、工程管線、建築設計規範和文物古跡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住宅間距必須進行日照分析,建築與住宅的間距應滿足日照間距及本章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住宅間距,應當在滿足日照要求的基礎上,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敷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中高層建築以下的房屋間距規定如下:
(壹)住宅日照間距
建築高度與建築正面間距之比為1:1.1;
(二)住宅立面間距的縮減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進行控制,也可按附表3“不同方位間距縮減系數表”進行換算。
(3)山墻間距不得小於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墻朝向縱墻,進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間距不應小於10米;山墻不得開窗(高通風窗除外),不得選擇陽臺,山墻開間兩側不得設置陽臺;山墻或進深超過12米的山墻應按照開窗面的日照間距開啟,陽臺設置不應超過建築寬度的三分之二。
(4)既不平行也不垂直的房屋。
1.當兩棟房屋縱墻的窗戶之間的夾角小於等於15?根據窗面間距的要求,最窄處的距離不得小於1: 1.0。
2.當兩個房屋的縱墻開窗面與縱墻開窗面的夾角大於15?不到45?,最窄處的距離不得小於15米。
3.當兩個房屋的縱墻開窗面與縱墻開窗面的夾角等於或大於45?不到60?,最窄處的距離不得小於13米。
4.當兩個房屋的縱墻開窗面與縱墻開窗面的夾角等於或大於60?不到90?,按山墻至縱墻窗戶間距控制,最窄處距離不得小於10米。
(五)當住宅布局為正南、正東或東南、西南30?當坡度高差小於時,視地形高差的具體大小,應減小間距,減小的間距不得小於13m;30?對於內北坡,視地形高差的具體大小,間距應相應加大。
第十六條中高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山墻允許設置透氣高窗,且窗洞尺寸不得大於0.6米?0.6米,高窗下緣距地面應大於等於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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