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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他人的法律

辱罵他人構成侮辱,但如果辱罵只是侵害了對方的名譽權,則需要承擔壹定的民事責任。虐待他人在日常生活中並不少見。雖然很多人認為不構成犯罪,但這其實是壹種錯誤的想法。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壹、侮辱他人罪是什麽?

辱罵他人可能構成侮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需要註意的是,壹般的辱罵行為侵害了對方的名譽權,構成民事侵權責任。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手段惡劣等情節嚴重,侮辱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侮辱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客觀條件,對自己或他人的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理解和尊重。

所謂名聲,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名望和聲譽,是社會對壹個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品德、才能和信譽的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本罪的客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侮辱法人和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在公共場所焚燒、損毀、塗劃、玷汙、踐踏國旗、國徽,侮辱中國人民國旗、國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情節嚴重。

1,侮辱他人。主要的行為方式有

(1)暴力侮辱人。這裏所說的暴力只是指侮辱的手段。比如向人扔糞便,用墨水塗抹人,強迫人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等。,而不是傷害他們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為,應以傷害罪論處。

(2)言語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嘲諷、侮辱被害人,使其當眾出醜,令人無法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隱私、身體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片、漫畫、信件、書籍等公開文字的方式泄露他人隱私、誹謗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

2.侮辱必須公開進行。所謂“公開”侮辱,是指在第三方甚至所有人面前,或者以能夠使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公開並不壹定要求受害者在場。如果只是侮辱被害人,沒有第三人在場,第三人也不可能知道,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的存在才能損害受害者的外部名譽。

3.侮辱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但必須是特定的、可識別的。在公共場合沒有特定對象的辱罵不構成侮辱。死者在本罪中不能成為侮辱的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了死者,但實際上侮辱了死者家屬,則應認定為侮辱。

4.公開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嚴重,只是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如在公共場合強迫被害人翻越自己的臺階;當眾撕毀被害人的衣服;給受害者臉上抹黑,掛破鞋,戴綠帽拖街示眾;脅迫被害人當眾吞咽或者向其身上噴灑糞便等汙物;脅迫被害人接吻、用身體自慰等淫穢行為時;公開侮辱他人,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多次侮辱他人,對其人格、名譽造成重大損害的;辱罵官員、女性甚至外賓,造成惡劣影響等等。

2)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構成本罪的主體。在期刊雜誌上發表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文章。期刊違反本條例,刊登侮辱或者誹謗他人內容的,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銷售、沒收或者銷毀非法期刊、停刊、停業整頓、註銷登記等行政處罰。根據情節輕重。

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貶低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知後處理,是指被害人告知後處理。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知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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