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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的義務

根據罪犯的病情,決定保外就醫的時間為半年或壹年。

根據我國刑法、監獄法及相關監管法規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可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的時間計入刑期執行時間。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保外就醫期滿後未及時收監的情況較為普遍。同時,沒有明確規定未及時收監執行的時間是否計入刑罰執行時間,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引起了較大爭議。筆者對此談談自己的看法,供大家討論。

根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和《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對患有疾病的罪犯實行定期保外就醫制度。根據罪犯的病情,決定保外就醫的時間為半年或壹年。期滿前,原監獄或看守所應派員進行檢查或考察。如果病情基本恢復,應及時收監執行。病情未好轉,需要進壹步治療的,要依法辦理保外就醫延期手續,每次可以延長半年至壹年。在實際工作中,對保外就醫罪犯及時收監的規定存在較大漏洞。壹些地方由於監獄、看守所檢查不仔細,地方司法機關監管不到位,相互推諉,導致保外就醫的罪犯沒有及時收監,長期滯留社會。有些可能因為沒有及時收監而再次犯罪,給社會帶來很多負面影響。我院暫予監外執行監管制度調研過程中,發現罪犯假釋1-2年,未及時收監。

有的同誌認為,超過保外就醫期限而未及時收監的時間,不應計入刑期的執行時間。理由是批準保外就醫的時間是法定時間,超過的時間就是非法保外就醫的時間。既然是違法的,就不能納入執行刑期。

我認為,超出保外就醫期限的期限應當納入罪犯的執行刑期,因未及時收監而導致超出核準的保外就醫期限重新執行是不妥當的。原因是:

第壹,罪犯之所以沒有及時收監,超過保外就醫時間,沒有及時收監執行,是監獄和執行機關沒有按照規定及時檢查造成的,責任不在罪犯本人。現行規定:居住地公安機關負責對保外就醫人員的日常監督檢查。期滿前,監獄和執行機關應派員實地考察或發函調查其罪犯待遇情況。監外執行條件消失,刑期未滿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接收。由此可見,被保外就醫的罪犯,期滿後長期滯留社會,壹般是監獄等執行機關不嚴格執行巡查制度,不履行職責造成的。罪犯不應對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的過失造成的錯誤負責;

二是保外就醫的罪犯,期滿後仍留在社會上。作為罪犯,其行為不違反有關規定,認真遵守監管法律和紀律,沒有違規再次犯罪。應視為暫予監外執行,不得重新執行刑期。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罪犯在被執行死刑時,其義務主要是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罪犯處於被監管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管理的地位。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必須遵守暫予監外執行(包括保外就醫)的有關規定和紀律。法律和相關監管規定沒有規定保外就醫的罪犯期滿必須自行回到監獄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因此,根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禁止的原則,保外就醫期滿後,監獄不接收、公安機關不送監獄執行的,不違反罪犯社會拘留的規定。

第三,根據有關規定,監獄和執行機關未能及時收監、超過保外就醫期限的情形,不屬於《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情形,保外就醫時間不應計入執行, 因此,這些罪犯應該被投入監獄執行死刑,非法醫療的時間應該從執行判決中扣除。 如前所述,由於監獄和公安機關未能按時進行檢查,在保外就醫期限屆滿後,罪犯應當被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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