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基於合理預見原則,實際損失通常容易確定,但可獲得的利益相對不確定。換句話說,損失的存在和大小是由壹個理智的人在正常情況下本可以預見的損失決定的。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範圍采用“合理預見”的標準,但法律並未進壹步明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具體標準,實踐中給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綜上所述,如果發生違約責任糾紛,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這也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時可得利益損失計算和賠償的前提。合同終止意味著合同義務不再履行,可獲得的利益看不見了。民法中所說的可得利益,是指權利人(被害人)以其所擁有或管理的財產為基礎和前提,期望通過壹定的行為(主要是生產經營行為)實現並獲得的財產增值利益。這種興趣有以下特點:(1)未來性。既得利益是壹種未來利益,在違約發生時,債權人並不實際享有。對於權利人來說,屬於壹種正在期待或正在實施並獲得的利益,只有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和權利人的壹定貢獻才能實現。(2)期待。對可獲得利益的期望與其未來性有關,未來性強調其時間特征。期待強調可獲得的利益是債權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而獲得的利益,是債權人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3)現實。可得利益具有實現的條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會被權利人獲得。壹般情況下,權利人為實現這種利益做了壹定的準備,具有轉化為現實利益的基礎和條件,可以確定。基於上述特征,我們可以看出,可得利益對於權利人而言是壹種真實的而非假想的或虛幻的財產利益。雖然不同於財產的實際損失,但對權利人實際經濟利益的影響沒有區別。這種影響表現在:(1)其損失使權利人的財產在壹定時期內無法獲得預期的增值;(二)該損失使債權人在壹定範圍或期限內的生產經營計劃受挫;(三)其損失給債權人造成過重負擔。因此,否認可獲得利益的損失是實際損失是沒有理論依據的。(1)收益的得與失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收益是指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可獲得的利益必須是純利潤,不包括為獲得這些利益而支付的費用和必須支付的稅款。主要有兩種可用的好處。壹種是合同壹方利用另壹方交付的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能獲得的預期純利潤。二是在提供勞務或服務的合同中,勞務或服務的提供方獲得的預期凈利潤。可得利益損失是指受害人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的上述預期凈利潤的損失。例如,在生產設備的銷售合同中,由於賣方延遲交貨而使買方遭受的生產利潤損失;在銷售合同中,買方因賣方未交付貨物,不能轉售給下壹個簽約的買方而遭受的轉售利潤損失;在承包經營合同中,發包方違約導致承包方損失承包經營收益的;在服務合同中,服務方的預期利潤損失是由服務方違約造成的。(2)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在違約責任原則方面,我國主要采取嚴格責任制度。因此,就違約損害賠償而言,只要具備違約、損害事實、違約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三個要件,違約方就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無關緊要。可得利益損失賠償作為違約賠償的壹部分,當然必須滿足上述三個要件。(3)可得利益損失有約定補償和法定補償,可得利益損失可分為約定補償和法定補償。所謂約定賠償,是指違約發生後,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損失賠償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所謂法定賠償,是指在合同中沒有事先約定損失賠償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損失賠償的數額。約定賠償優先於法定賠償。由於約定賠償比較簡單,以下內容只涉及法定賠償。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