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和海外財團的優惠貸款;
(二)外國政府補貼的出口信貸;
(三)境外商業貸款;
(四)在境外發行電力債券;
(五)在境外發行電力股票;
(六)外國投資者的直接投資;
(七)租賃、易貨貿易等其他方式。第七條主管部門應當安排國家給予優惠管理條件的國外貸款,重點用於中西部地區大型水電工程、大型坑口火電工程、長距離輸電工程和電力工程建設。中西部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吸引外資。第八條電網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電網實行統壹規劃、統壹調度、統壹管理。電網建設和利用外資,全部采取借款形式,由電網管理部門還本付息。第九條外商可以投資下列電力項目:
(1)火力發電廠;
(二)水力發電廠;
(三)核電廠;
(四)新能源或新技術發電項目;
(5)抽水蓄能電站。
(六)老電廠擴建和技術改造。第十條外國投資者可以選擇下列投資和經營方式:
(壹)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投資者合資建設、成立中外合資發電公司或中外合作發電公司;
(二)外國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現有電廠的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與中國組建中外合資或合作發電公司;
(3)外國投資者可通過購買中國現有電廠的部分股權,與中國組建中外合資或合作發電公司,購買股權的比例壹般不超過30%。
(四)經國家批準,外國投資者可以申請獨資建設,設立外資發電公司。
上述合資公司均為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可自主經營管理或委托相關電網公司經營管理。第十壹條中外合資、合作建設電力項目的合作期限(不含建設期),火力發電廠不超過20年;水力發電廠的歷史不超過30年。利用電廠現有資產的合資項目,可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和各方實際情況確定。
合資、合作期滿後,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章程進行清算和交接。
外資電力項目的經營期限和清算移交參照上述原則確定。第十二條合營項目的註冊資本及其在投資總額中的比例,中外投資的比例和方式,應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在合同中具體確定。除國家批準外,骨幹電力項目(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總容量60萬千瓦及以上)由中方控股,保持實際控制權。第十三條利用外資建設的電力項目引進外資,應當遵循先進、適用、價格合理的原則,並通過招標方式同時引進國外設備。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使用國產設備的項目除外。第十四條利用外資的電力項目必須實現建設期、生產經營期和到期清算的全過程外匯平衡。
合資項目中方不得自行承諾保證外方的外匯收入,應按政策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優惠購匯。
同等條件下,以人民幣結算的項目優先。第十五條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際慣例和中國公眾的經濟承受能力,確定利用外資電力項目的電價定價原則,以提高項目管理水平,降低生產成本,獲得預期的投資回報或償債能力。第十六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開發建設電力項目的財產權、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開發建設電力項目的合法收入,可以繼續在中國投資或者匯往國外。
國家鼓勵外商將電力項目利潤再投資於中國境內的電力企業或者其他創匯企業。第十七條外商獨資或者與中方合作開發建設的電力項目,必須與項目所在地電網管理部門簽訂投資協議和並網協議,並在投產前與電網管理部門簽訂電網調度管理合同和售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