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2003+01.24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貴陽市人民政府2003年1.27號令)。
第壹條為了保證建築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促進建築業技術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和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外加劑等組分制成,經計量集中攪拌後供應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
貿易、工商、環保、公安、物價、質監、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持有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後,應當自取得證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除搶險救災工程和農民自建房外,雲巖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小河區的下列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
(壹)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建築;
(二)磚混結構工程的混凝土基礎部分,以及上部結構中壹次性澆搗混凝土量超過10立方米的分項工程;
(3)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
第六條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但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能生產或者不能滿足使用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輸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七條生產預拌混凝土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第八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供應的有關規定、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並向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出具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第九條運輸預拌混凝土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泄漏措施,混凝土不得沿途泄漏;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在指定場地沖洗,沖洗後的汙水不得直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城市河道。
第十條禁止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相互串通,操縱預拌混凝土市場價格。
第十壹條搶險救災等緊急工程需要預拌混凝土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服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壹調度。
第十二條按照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計劃任務書、擴大初步設計和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和審核概算時,應當註明使用預拌混凝土;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設計、建設和施工單位不得指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原材料供應單位。
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專用散裝水泥車、攪拌車、泵車等運輸預拌混凝土的車輛,在運輸預拌混凝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經公安交通部門現場檢查後,先卸載再接收處理。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的監督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並按照規定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工程造價0.5%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或者第十四條,拒絕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