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指出,2010年10月中旬中央印發的《中國* * *產黨黨員領導幹部若幹準則》,對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實踐的深入,準則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對其進行修訂。《準則》自2006年2065438+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 * *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同時廢止。
現行的《中國* * *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只為黨員領導幹部提供規範,未能覆蓋8700多萬黨員,適用範圍過於狹窄;“8條禁止”“52條禁止”都是負面清單,缺乏正面倡導;有些內容與“誠”的主題沒有直接聯系,主題不夠突出。
但是,現行的《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存在壹個突出的問題,就是沒有把紀律和法律區分開來,很多規定與《刑法》等國家法律存在重復。“這實際上降低了對黨員的要求,不能體現黨的先進性”。
為了在全黨真正樹立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中央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對上述兩部相關性很高的黨內法規進行修訂。今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準則和條例。
這些指導方針被壓縮成309個字。
專家們普遍認為,這次守則的修訂是“壹個大動作”,無論是名稱還是內容都有了很大的變化,形成了黨執政以來第壹部積極倡導全體黨員遵守的黨內廉潔自律守則,也向全體黨員發出了道德宣言,向全國人民作出了莊嚴承諾。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修訂更名為《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準則》。“全面”二字,從“黨員中的中國* * *黨領導幹部”到“中國* *黨”,從“廉潔從政”到“廉潔自律”都有所體現。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指出,新準則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黨員;其中,黨員領導幹部自律規範不再局限於“廉潔從政”,而是延伸到“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家風”。
在《守則》修訂過程中,要突出重點,化繁為簡,堅持正面倡導、重在德性善,將“8條禁止”、“52條禁止”等負面清單內容移入同時修訂的紀律條例,使現行18、3600多字的《守則》濃縮為8條、309字的自律規範。
法規修訂超過80%
以問題為導向,新修訂的條例新增了六類“負面清單”,增加了拉幫結派、無組織活動等懲戒條款(詳見下表)。除了“壹增”,條例的修改還包括“壹減”和“壹融”。“壹減”即刪除原條例中與法律法規重復的70余條規定,代之以“黨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組織和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必須受到追究”等特別規定,實現黨紀與國家法律的分離和有效銜接。
“壹個整合”是將現行條例規定的10類紀律處分進行整合,修訂為6類,分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的處分。條例修改超過80%。
法規解釋
昨天* * *中央發布了《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壹規定被不少黨建專家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面、最嚴格的黨紀”。專家表示,在黨的十八大背景下,條例的修訂意義重大:通過制度的剛性和建設性力量,讓黨員幹部真正從“不敢腐”轉變為“不能腐”、“不想腐”。
從法紀分離中刪除了70多項與法律重疊的內容
條例修訂:紀法分離,紀先於法,紀嚴於法。此次修改刪除了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疊的70余條。修訂後,條例由原來的3個部分,15章,178條,24000余字縮減為3個部分,11章,133條,17000余字。比如之前與刑法重疊的貪汙賄賂、瀆職等內容,在黨紀中不再單獨規定。
專家解讀:中共中央紀委特邀監察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現行《紀律處分條例》是2003年2月頒布實施的,但隨著形勢的發展,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的新需要。最大的問題是紀法不分,將近壹半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重復,實際上很難用,浪費行政成本。即使在極少數情況下,也會出現用紀律和法律代替他人的情況。
比如,2015紀委通報的案例中,某地某區縣領導因收受禮金受到黨紀處分,未進入司法程序,而該地某中學校長因收受家長禮金被判處更為嚴厲的有期徒刑。
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說,多起違紀案件反映出黨紀滯後於反腐敗形勢,部分黨紀與國法重復,黨紀抓小抓早的作用不突出,造成“好同誌都沒查處,壹查就成了階下囚”的現象。
這次修改,落實了從嚴治黨、管黨治黨的要求,加強了對違紀行為的查處,為黨紀“加碼”,在法律面前為黨員設置了紀律底線,從微小錯誤入手,防止黨紀嚴於國法成為壹句空話。專家表示,條例修改的精神在紀委近期的紀律中已經有所體現。比如,中共中央紀委對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情況通報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他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幹擾、阻撓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非組織活動謀取提拔,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隱瞞個人有關事項等。
高波說:“在整個通報中,有明確的‘紀律語言’,這是紀委紀律中紀法分離的明確信號。新修訂的條例正好固定了這些實際結果。”
劃定紅線,增加政治紀律等六類“負面清單”
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對原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進行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類,將黨章對紀律的要求具體化,按照同類相近、由重到輕的原則,在分則各章中進行排序。
專家解讀: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說,比如過去雖然有制度約束,但過於分散。現在制度更加規範,懲罰制度更加完善。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過去,對於違反黨章和損害黨章權威的紀律行為,缺乏嚴肅的問責規定。修訂後的條例整合明確了黨員“負面清單”,調整了黨員幹部禁止行為的事實範圍,內容詳實,具有可操作性,既警示了黨員幹部什麽樣的行為不能做,又提出了明確的處罰依據,使紀律處分不再可用。
中央黨校黨史部主任謝春濤說,比如新條例中刪除了原條例第150條中“通奸”和“包養情婦(夫)”的提法,範圍擴大到“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使處分範圍更廣、更嚴。“壹些不正當的性行為可能只是道德問題,並不違法。之前太具體了,但是很容易被省略,讓壹些人有機可乘。修改後,軟約束變成了硬要求。”
中央黨校教授銘心說,舊條例的壹個突出問題是什麽都管,但有些問題沒有管好。比如政治紀律和規矩,以前很難把握,有模糊地帶。這次修訂明確列出了違反紀律的人可以“坐在正確的位置”,這樣他們就不能再心存僥幸了。
據高波介紹,條例把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放在突出位置,明確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無原則調和等違反政治紀律的規定。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列入違反組織紀律的要求。
“過去經常說與黨中央保持高度壹致,但具體怎麽做,有些人不清楚。現在條例明確規定了這壹點,我們不能再打擦邊球了。”高博說。
結果制度化,增加“權錢交易”等懲戒條款。
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條例明確增加了壹些懲戒條款,如廉潔紀律中增加權錢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親屬和身邊人謀取利益等;違反生活紀律,增加了生活的奢靡,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專家解讀:多位專家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始終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但有時也有“反四風只是壹陣風”“反腐力度太大,動搖不了執政基礎”的雜音。人民群眾在切實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時,也擔心反腐力度可能會減弱。
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表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黨規法治作為國家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鑒於壹些腐敗問題,必須采取嚴厲措施來制止不正之風。但禁令不是壹陣風運動,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長期發揮作用,從而更加嚴格地約束黨員的黨內生活。
比如,黨的十八大以來,已有多名黨員幹部因違反八項規定被查處,如大吃大喝、出入高檔會所、打高爾夫球等。,但是之前的紀律規定裏並沒有具體說吃喝。新修訂的條例對超標、超範圍接待或借機吃喝等相關責任進行了明確處罰。壹旦違反,將依規從嚴查處,明顯增強對黨員的約束力。莊德水說,新的紀律處分條例賦予了問責、執紀、監督新的靶心,也明確了紀委監督問責的要點、標準、尺度和力度。
專家指出,這次修改的壹個重要信號是:全面從嚴治黨,越往後執紀越嚴。高波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紀修訂的明顯變化是問題導向。針對現實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采取制度措施加以解決,不斷向全覆蓋、嚴落實、嚴要求的方向推進。“從嚴治黨沒有休止符。隨著形勢的發展,制度水平會不斷提高。”高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