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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查閱案件檔案嗎?

辯護律師查閱案卷是可以的。此時,他們需要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證書和授權委托書。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可以向法院、檢察院申請查閱、復制案卷材料。查閱卷宗時,需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函)及授權委托書。

1.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案卷嗎?

辯護律師查閱案卷是可以的。此時,他們需要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證書和授權委托書。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可以向法院、檢察院申請查閱、復制案卷材料。查閱卷宗時,需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函)及授權委托書。

二、當事人可以查閱和復制哪些檔案?

新刑訴法擴大了辯護律師閱卷範圍,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查閱、復制移送審查起訴後的案卷材料,不再局限於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為律師及時了解全案事實、掌握全案證據提供了便利,為律師高效便捷行使辯護權利提供了保障。

新刑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了解有關案情,提供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和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征得偵查機關的許可。對於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提前通知看守所。

第三十八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辯護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1.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也就是說,案件到檢察院後,律師可以查閱、復印所有“案件相關材料”。這樣的規定有助於律師盡早了解指控所依據的證據體系,有足夠的時間處理。新刑訴法的這壹規定使律師能夠更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2.律師申請調取尚未提交的有利證據的權利已經成立。即“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從司法實踐來看,調查材料包括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當事人陳述等,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當事人不能查閱、復制;如果涉及個人隱私,可以查閱,但壹定要保密。

此外,雙方提供的材料,包括起訴書和答辯狀,當事人也可以查閱和復印。

為保障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能夠依法行使查閱所代理案件相關材料的權利,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6日公布了《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 該法規定了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範圍和方式,並於7日起施行。

為保障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依法行使查閱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的權利,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如下:

第壹條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訴訟代理人申請再審,可以查閱所代理案件已經審理終結的有關材料。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書記員或者其他法庭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第三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應當事先與本案書記員或者審判員聯系;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有關材料,聯系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時,應當出示律師證或者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查閱案件相關材料,應當填寫案件相關材料審查表。

第五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的案件材料僅限於案件的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狀、庭審筆錄和各種證據材料。

案件審理結束後,可以查閱案件審理卷的主卷。

第六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後,應當及時將本案全部材料歸還書記員或者其他負責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員。

書記員或者其他法庭工作人員應當對訴訟代理人退回的案件材料進行當面調查,無誤後在閱卷單上簽註。標記單應附卷。

訴訟代理人不得將查閱的案件材料帶出法庭指定的閱卷場所。

第七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時,可以摘抄或者復制。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復制案件材料應當經檔案管理人員同意。訴訟代理人復制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有關材料,可以請求檔案管理部門在復制的材料上蓋章確認。

復制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八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材料,應當保密。

第九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時,不得塗改、損毀或者摘抄。

訴訟代理人修改、毀損、摘抄案卷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處理。

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必不可少。在偵查和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查閱卷宗,但必須帶上所有相關材料,不是所有卷宗都可以隨意查看。必要時可以復印相關材料,但不得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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