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指急、危、重癥患者被送至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救治前,在轉運途中進行現場搶救、急救和監護的醫療活動以及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交接活動。
本條例所稱調度機構,是指接受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調度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提供服務的機構。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是指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條件,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醫療機構。
本條例所稱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是指具備緊急救援能力,接收和救治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送的患者的醫療機構。第三條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政府組織的公益性事業,是基本公共服務和城市安全運行保障的重要內容。
院前醫療急救和非急救醫療轉運應當分類管理,非急救醫療轉運不得占用院前醫療急救資源。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領導,對全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實行統壹規劃布局、統壹指揮調度、統壹服務標準和統壹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建立符合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特點的管理體制,明確劃分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區人民政府根據全市統壹規劃,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置規劃。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持續保障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的投入,保障本行政區域院前醫療急救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需求相適應。第六條市衛生部門是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的主管部門,負責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
區衛生部門在區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和市衛生部門的業務指導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險、民政、公安、交通、教育、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第七條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執業範圍、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繼續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配合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急、危、重癥患者。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和配合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自覺維護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秩序。第九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醫療急救的公益性宣傳,普及醫療急救知識,提高社會醫療急救意識。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作為地方課程的專項教育內容,在專業機構的指導下,開展適合學校實際情況和學生特點的針對性培訓,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公益性捐贈和誌願服務,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支持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第十壹條鼓勵醫學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急救技術、設施設備研究和急救醫學相關研究;支持先進醫學科學技術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中的應用。
本市提倡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中推廣應用中醫診療技術和方法。第二章服務機構第十二條市衛生部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城鄉布局、區域人口、服務半徑、交通條件、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分布、醫療救治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置規劃,協調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規劃。
現有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不符合預案的,衛生部門應當根據預案組織調整。第十四條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設應當符合統壹標準。具體標準由市衛生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