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工商行政管理、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幫助主辦方建立和完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第五條展會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展會秩序。第六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宣傳培訓等方式,增強會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協助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第七條組織者應當依法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展位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知識產權審查制度。)參展,並督促參展商對可能引起知識產權糾紛的參展項目進行搜索。第八條參展商應當合法參展,配合主辦方在展前對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參展項目依法應當具有相關權利證書的,參展單位應當攜帶相關權利證書參展;參評項目標有知識產權標誌和標識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標註。第九條組織者和參展者應當在參展合同中約定雙方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義務及相關內容。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應當包括:
(a)參展商承諾參展項目不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二)處理知識產權投訴的程序和解決方案;
(三)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應當采取掩蓋、撤展等措施。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權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合同示範文本,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舉辦時間超過三天,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駐人員:
(壹)政府及政府部門主辦的展覽會;
(二)展覽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展覽;
(3)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的展覽。
主辦方應當為知識產權行政部門進入展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十壹條舉辦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的展覽會,經本市展覽管理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的,展覽管理部門應當自批準或者登記之日起10日內,將展覽會的名稱、時間、地點、展覽面積和主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告知市知識產權局;經非本地展會管理部門批準或註冊的,展會主辦方應按上述規定將展會舉辦情況告知市知識產權局。第十二條主辦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
投訴機構可以由組織者、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組成。必要時,主辦單位可以邀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派人予以指導。第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參展項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投訴。主辦單位或者投訴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指派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組織者或者組織者設立的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投訴人姓名、住所、被投訴人姓名和展位號。投訴人委托代理人投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二)涉嫌侵權的展覽項目名稱、涉嫌侵權的證據及必要的說明。
(3)知識產權證明,包括知識產權歸屬證明、知識產權內容證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識產權法律地位證明。第十五條被投訴人獲悉參展項目涉嫌侵權後,應當及時出示權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對被投訴內容具有合法所有權,提供不侵權的證明,並協助主辦單位或者主辦單位設立的投訴機構的工作人員對涉嫌侵權的項目進行檢查。
被申請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的,應當按照與主辦單位的合同約定,自行移除涉嫌侵權的物品;被投訴人不自行撤展的,主辦單位或者主辦單位設立的投訴機構可以作出撤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