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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公民遭受壹般人身損害時請求賠償的範圍、標準、數額等作出了詳細規定。主要內容包括:權利義務主體、與工傷賠償的區別、賠償範圍、賠償標準、適用限制等。第壹,權利義務主體。權利主體,即遭受人身損害時可以依據司法解釋要求賠償的人,主要包括被害人的近親屬和死亡被害人;義務主體是那些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即實施了侵權行為,與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因果關系。二是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辦理;但如果是非工傷事故、第三方侵權、無償幫助等。,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承擔民事責任時應當參照人身傷害的解釋。第三,領取人身損害賠償時,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人身傷害解釋》還規定了各項的具體計算方法和計算依據,其中人身傷害等級和傷殘鑒定是影響賠償金額的最關鍵因素。第四,在損害賠償的支付方式上,壹般分為壹次性支付和定期支付,根據賠償義務主體的支付能力和是否提供擔保來確定。但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產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壹次性支付。第五,精神損害賠償也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但《人身損害解釋》中沒有詳細規定,具體適用。第六,人身傷害解釋適用於2004年5月1日之前或之後發生的人身傷害案件,只要是該日之後法院受理的新的壹審案件。但本解釋不適用於之前已經作出生效判決,需要再審的人身損害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賠償權利人因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起訴賠償義務人造成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條賠償權利人以侵權人為被告起訴某* * *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以侵權人為被告的其他* * *作為被告。賠償權利人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告放棄請求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 * *與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賠償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法律後果,並在法律文書中載明放棄債權的情況。

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賠償權利人主張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無償提供服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助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受助人員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因幫工活動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幫工和被幫工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勞動者的,被幫助的勞動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進行適當補償。

幫工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幫工給予適當賠償。被勞動者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索賠。

第六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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