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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長城及其環境風貌,根據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長城,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主體,以及與長城主體相關的城堡、關隘、烽火臺、敵樓等附屬建築和其他相關文物。

長城主體附屬建築和相關文物的具體名單由市文物行政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本市長城保護堅持原狀保護、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長城保護的統壹管理、監督和指導。

長城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長城段保護工作。區、縣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長城段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規劃、林業、環保、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長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長城的義務。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多種形式參與長城保護。第五條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長城總體保護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長城總體保護規劃,制定本轄區內長城段保護的具體實施方案。對影響長城安全和環境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修繕搬遷計劃,並分期組織實施。第六條市文物和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保護整體風貌、保存完整體系的原則,劃定長城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對急需保護的長城路段,市文物、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對近期無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長城段,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劃定臨時保護區,並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本市有關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規定進行管理。第七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的長城段進行普查登記,設立保護標誌,建立記錄檔案,並將記錄檔案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長城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鄉鎮人民政府)、長城沿線村的村民委員會應當簽訂長城保護責任書,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地區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長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九條長城管理和使用單位負責長城管理段的日常巡查、日常維護、修繕、應急救援等保護工作,並保障相應的保護工作經費。無管理和使用單位的長城段,由當地、縣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巡查、日常維護、修繕和應急救援。

管理和使用長城的單位發現其管理和使用的長城段有危險時,應當及時搶救,並向當地縣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長城管理使用單位未對其管理的長城段進行修繕,或者遇到危險未及時搶救的,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指定具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修繕和搶救,所需費用由負責修繕和搶救的長城管理使用單位承擔。第十條長城的日常維護和修繕,應當堅持及時保護的原則,不改變文物原狀;如果長城的地面建築全部被毀,應實施遺址保護。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長城作為企業資產轉讓、抵押或者折股。

利用長城開辟旅遊景點的,由當地、縣人民政府提出利用方案和保護措施,報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查;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依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長城開辟遊覽場所。第十二條在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采礦采石、挖砂取土、挖坑填塘、獵捕野生動物、擅自砍伐樹木等破壞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電力、通信、農田水利、種植養殖等設施的建設以及其他生產生活活動,不得危及長城安全或者影響長城環境風貌。

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設置的文物、導遊等標誌和標牌,應當在色彩、體量、造型等方面與長城風貌相協調。第十三條長城建築材料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長城建築材料,或者使用長城建築材料修建長城以外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本辦法實施前,使用長城建築材料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被拆除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長城建築材料無償移交給當地區、縣文物行政部門。第十四條本市嚴格控制利用長城拍攝電影、電視和舉辦大型活動。

利用長城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應當依法批準,其搭建的臨時設施和活動規模不得危及長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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