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犯罪行為的強約束,集體對集體,集體對個人,個人對個人,個人對集體(比如執法者/哲人/英雄/俠客對犯罪行為的懲罰)。雙音詞,基本意思是用武力管教和懲罰,英文單詞是懲罰。在古代漢語中,也有切體和文章風格。在現代政治學意義上,制裁是指對壹個國家采取的強制性行動。
2.制裁,壹個政治術語,是對某個國家采取的強制性行動。現代意義上的制裁基本上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單個國家或國家集體實施的強制措施;二是國際組織(首先是聯合國)實施的強制措施。壹般采取以下方式:禁運(武器、食品、技術裝備等物品);中斷外交關系和人員往來;減少或暫停貸款、貿易和援助等。這些方法基本上是非武裝的,現代國際社會普遍反對使用軍事制裁。
3.制裁包括經濟制裁和法律制裁:
經濟制裁,在聯合國的實踐中,是指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41條,采取除斷絕外交關系以外的非軍事強制措施。在安理會制裁問題上,壹般認為財政、金融、貿易、航運、航空、石油等領域的制裁都是經濟制裁。廣義來說,武器貿易等制裁也是經濟制裁。截至2002年底,安理會已執行了10個案例,並設立了壹個小組委員會監督執行情況。隨後根據事態發展,解散5個案件,終止1個案件,部分撤銷1個案件。比如:6月65438+8月0990對伊拉克實施全面制裁;從65438到0999,對塔利班、本·拉丹、基地組織及其相關實體和個人實施了凍結資產和限制旅行等制裁。
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特定國家機關根據其法律責任對違法者采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法律責任的不同,我國的法律制裁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違憲制裁:違憲制裁是對違憲行為實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包括: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罷免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違憲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權威的法律制裁。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對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行為人實施的法律制裁。行政處分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實施的壹項行政制度,有六種形式: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是指具體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處分。
刑事制裁:刑事制度又稱刑罰,是指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刑事制裁是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責任對民事違法者給予的法律制裁。其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違約金、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制裁是最廣泛適用的法律制裁。
4.制裁
發音:zhiáI?
英語:制裁
引用:
懲罰,控制。
《後唐子同治明建宗天成三年》:“何安重教事,以法輕罰。”
安重輝上臺後,會對法律稍加懲處。
裘德-量身定做,結構嚴謹。
黃的:“書雖譯,費甚制裁。”
這本書雖然是翻譯體,但是代價很大。
裁剪圖案。
《韓曙南蠻傳·西南易》:“好五色衣,制裁有尾狀。”
喜歡五顏六色的衣服,制度安排都是尾巴的形狀。
文章的體裁。
顏之推《北齊顏氏家訓·篇》:“宜以古制裁為根本,今言應調到底,必存二,不可棄之。”
應該以古代的制度安排為基礎,現在的話要調整到底,都要並存,不可偏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