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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實驗動物的預防免疫,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市動物防疫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控、全程監管、重點控制的原則,建立政府監管服務、企業負責、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 * *治理工作機制。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壹領導,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按照職責將動物疫病預防、監測、控制、檢疫、監督管理和動物疫病應急處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動物防疫責任制,明確專門人員,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動物防疫知識宣傳、動物飼養調查、動物疫情監測、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本轄區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督促、指導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義務。第五條市、區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區獸醫主管部門在鄉鎮或特定區域派駐基層獸醫機構,村、社區可設村級動物防疫員和社區動物防疫協管員。村級動物防疫員和社區動物防疫員應當協助做好動物防疫知識宣傳、強制免疫、動物飼養調查、疫情觀察報告、調查處置、違法行為舉報和制止等動物防疫工作。

衛生、園林綠化、水務、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和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防疫工作。涉及動物防疫的事項,壹時難以認定且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先行處理並負責協調。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動物防疫知識宣傳等防治技術工作。沒有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地區,區獸醫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他專業機構承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第八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診療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預防、報告和控制工作,降低動物疫病風險,防止疫情擴散。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相關行業協會的支持、指導和服務,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行業協會承辦部分動物防疫相關事務。

動物防疫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承擔行業自律責任,引導、規範和監督會員按照章程從事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參與生產和服務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向獸醫主管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動物疫病保險產品,逐步擴大動物疫病保險的險種和範圍,鼓勵養殖戶參加動物疫病保險。第十壹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和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和控制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獸醫主管部門、衛生、園林、水務、海關等部門建立健全統壹的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及時通報信息。

市、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園林綠化、海關等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加強在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野生動物疫源地監測和外來動物疫病預防等方面的合作。第十三條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動物疫情監測計劃,組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動物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

因開展動物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需要采集樣品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動物飼養者進行動物應激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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