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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管轄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治安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地域管轄、等級管轄、* *兼管轄、指定管轄、移送管轄和特別管轄。

在公安部對治安案件管轄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行政處罰法》第20條、第21條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號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二章的規定認定治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關於屬地管轄權。區域管轄是指按照公安機關的行政區域確定查處治安案件的地域範圍,是同級公安機關之間查處本轄區治安案件的橫向職權劃分。確定治安案件由哪裏的公安機關管轄,即各地公安機關之間的管轄劃分,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條第1款執行,即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壹公安機關管轄的兩個以上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派出所管轄。

(2)關於分級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查處治安案件的範圍,是不同級別的公安機關之間在本轄區內查處治安案件的縱向權限劃分。確定治安案件由哪壹級公安機關管轄,即上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劃分,應當依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轄。這裏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指縣、自治縣、縣級市、旗人民政府所屬的公安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屬的公安分局,包括直轄市、省級市轄區公安分局,而非“縣級公安機關”。

(3)關於* * *同壹管轄。* * *共同管轄是指對同壹治安案件確定由兩個以上公安機關中的哪壹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制度。對此,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0條的規定執行,即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4)關於管轄權爭議。管轄爭議是指兩個以上公安機關認為同壹治安案件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都認為不屬於自己管轄而發生的沖突。對此,管轄權應由相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1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1條的規定執行,即有管轄權爭議的,應當向上壹級公安機關報告。指定管轄是指上級公安機關決定指定下級公安機關管轄治安案件。

(5)關於移交管轄權。移交管轄是指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定或者經上級公安機關同意,將治安案件的管轄權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移交給無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使公安機關取得相應的管轄權。移交管轄是對級別管轄的修改和調整,通常在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公安機關之間進行。對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申請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審查決定,通知其辦理移送手續或者繼續辦理。”

(6)關於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壹個治安案件按規定只能由壹個機關內的壹個職能部門管轄的制度。即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公安機關與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現為緝私機構)之間的治安案件管轄分工,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條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即:①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管轄列車上和鐵路車站作業區內的鐵路施工現場,發生在鐵路系統機關、工廠、段、所、隊等單位的案件,以及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損壞、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盜竊鐵路設施案件。 (二)港航公安機關負責港航系統管轄的船舶、港口碼頭和機關、工廠、研究所、隊伍等單位發生的案件。(三)民航公安機關負責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內,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工廠、研究所、隊伍等單位和飛機上發生的案件。(4)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林區發生的案件。⑤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由直屬海關和隸屬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這壹管轄權的設立是科學合理的,符合公安執法的實際情況。法律這樣規定有幾個原因:管轄原則是建立在邏輯法理基礎上的,因為任何涉及法律的問題都要以行為為基礎,管轄脫離實際。這壹管轄原則充分體現了行政效率原則,因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認定主要取決於違反者的主觀因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過程和情節、社會危害後果的分析判斷。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除了認定違法事實外,還應考慮處罰的範圍和種類,這與處罰環境密切相關。因此,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有利於及時準確地發現、認定和制裁違法行為,降低調查取證、執行處罰等環節的成本,降低治安處罰成本。

世界上所有國家,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在立法和執法實踐中遵循對非法行為的管轄權原則;無論是在民事領域還是在行政領域,行為發生地的主權代表根據行為發生地的法律行使國家權力,已經成為國際社會遵循的規則。而且我國堅持對外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法律規定和適用上盡量與其他國家壹致,有利於與世界其他國家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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