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社會治安形勢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治安管理處罰法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
壹、《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1)簡單程序:
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被處罰人承認違法事實的,可以當場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沒有區別且不涉及其他違法犯罪的,可以當場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當場罰款1000元;實施當場處罰的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能夠證明其執法身份的證件,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2)壹般程序:
(1)召喚。公安機關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使用《傳喚證》。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強制方式應限於傳喚被傳喚人到公安機關,必要時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器械。
違反治安管理的,經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情況復雜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訊問查證拘留處罰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聽力。對個人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10000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相關許可證的,在作出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公安機關應當在開庭七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3)告知。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處罰決定不能成立;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
(4)肯定。裁決書應立即填寫並向各方當事人宣布。裁決應移交給被裁決者。治安處罰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將結果通知被侵害人。
(5)執行力。
①執行拘留: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24小時內到指定的看守所接受處罰。無正當理由在看守所超過24小時不接受處罰或者抗拒執行的,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機械工具強制執行。拘留期間,被拘留者的夥食費由本人承擔。
②罰金的執行:
當場收繳。當場處罰的罰款在20元以下和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罰款,執法人員應當當場收繳;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公安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罰款決定後,由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要求,可以當場收繳。
到指定銀行付款。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罰款應當通知當事人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按日處以壹元至五元的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罰款仍予執行。
(三)賠償損失、執行醫療費用:作出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用裁決的,應當在收到裁決後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轉送;如果金額大,可以分期付款。拒不支付的,裁決機關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其財產抵充。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產等治安案件,需要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用的,未達成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告知當事人作為民事案件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3.投訴和起訴
被判處治安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訴;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不含送卷宗途中、法定節假日和上壹級公安機關到市區以外的地方調查取證的時間、辦案人員在途中的時間和等待證人的時間)。對上壹級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治安管理處罰提起申訴或者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定繼續執行。被拘留人或者其家屬能夠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定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保證金應當按照規定退還。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特點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單壹制”處罰制度,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采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級制裁。治安管理處罰作為壹種較重的行政處罰,在我國與刑罰密切相關。在我國的法律制裁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級制裁。
(4)從強制處罰來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對警察來說是強制性的。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對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給予的處罰。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10月26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分為: (壹)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第十壹條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賭博用具、吸食、註射毒品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等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並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第十四條盲人或者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第十五條醉酒者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醉酒人處於醉酒狀態時,對自己有危險或者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的,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將其約束至清醒。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第十七條* * *具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作用,分別給予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第十八條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壹行為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五)有立功表現的。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 (壹)後果嚴重的;(二)指使、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三)對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四)六個月內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