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保險單是指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就依法取得正式車牌號的機動車輛簽訂的保險合同的法律文件。
機動車輛保險批文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後,合同當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保險條款,變更保險合同內容所使用的法律文件。
機動車臨時保險單是指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就已依法購買但未取得正式車牌號的機動車簽訂的保險合同的法律文件。
摩托車/拖拉機固定保險單是指摩托車或拖拉機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與附加險相關的固定保險合同的法律文件。第六條所有監制文件應為280mm× 210mm的豎排格式,左上角必須印有“中國保監會監制”字樣,右上角必須印有“僅限在某省(市、自治區)銷售”字樣,並印有中國保監會指定的防偽標識。第七條機動車輛保險單壹式四聯,其中第壹、二聯為復印件,第三、四聯為原件,第三聯背面和第四聯正反面必須印有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條款;
機動車輛保險審批表壹式三聯,其中:第壹、二聯為復印件,第三聯為原件;
機動車輛臨時保險單和摩托車/拖拉機定期保險單壹式三聯,其中第壹、二聯為復印件,第三聯為原件,第三聯背面必須印有保監會制定的保險條款;
生產者憑證第壹聯為業務留存聯,第二聯為財務留存聯,機動車輛保險單第三聯和第四聯為被保險人留存聯。第八條制單第壹聯使用45克無碳復寫紙,第二聯使用50克無碳復寫紙,第三聯使用65克無碳復寫紙,機動車輛保險單第四聯使用40克聖經紙。
生產者單的紙張為白色,其中第壹聯印有淺藍色防偽底紋;第二份印有淺綠色防偽底紋;三、印刷淺棕色防偽底紋。第三章監制文書的管理第九條各保險公司可以選擇壹家或多家具有中國保監會認可資質的印刷廠印制監制文書。各保險公司應與印刷廠簽訂印刷協議,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第十條監制文書由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統壹制發。各保險公司應提前壹個月分別向中國保監會和印刷廠提交監制文件的印制計劃。印刷計劃壹式三份,壹份報保監會備案,壹份送印刷廠作為印刷依據,壹份由公司留存備查。第十壹條監制文件的印制序號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和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自行編制,編制辦法報中國保監會備案。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不得改變制備方法。第十二條監制文件的編號辦法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和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制定,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不得改變編號方式。第十三條各保險公司應設有專門存放監制文件的倉庫和管理人員。倉庫要安全,管理人員要經過嚴格的培訓。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接收監制文件的登記制度。生產者文件的領用人必須記錄領用時間、數量、編號、領用人和領用人。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出具的監制文件與發票壹同留存後,與作廢的監制文件按順序編號裝訂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五年。作廢的監制文件應當加蓋“作廢”字樣的專用印章。
空白監制文書丟失後,各保險公司必須自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報紙上刊登聲明。第十六條賠償案件發生後,各保險公司應在相應的制作文書上加蓋“賠償”字樣的專用章。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收取機動車輛保險費的收據應當由稅務機關統壹開具,保險公司原印制使用的機動車輛保險費收據不得作為機動車輛保險費收據。各保險公司應建立發票收兌制度並嚴格管理。